? 文/唐偉
茅臺不國酒”還酒業公平競爭。從確保市場公平的角度出發,不給某種產品以特定意義的商標注冊,應是一種底線原則,也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在一個公平和開放的市場里,大家應機會均等,都有成為“國酒”的機會,這才符合常情與常理。 時隔四年多,國家商標局下發了關于第8377533號“國酒茅臺及圖”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商標局認為,“國酒”一詞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評價性含義,若由被異議人永久性地獨占使用,容易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負面影響,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規定。因此,“國酒茅臺及圖”商標不予注冊。(1月1日《每日經濟新聞》) 數年紛爭,終于水落石出。“國酒茅臺及圖”商標不予注冊的結論,也讓國酒的商標之爭落地。從此之后,以“國酒”作為宣傳噱頭的茅臺,也將同其他白酒一樣“同等競爭”。
這樣的結果,一方面源于同行業所提出的異議,是行業競爭的必然結果。另一方面,則是基于“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法律規定的研判,以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現。“國酒”的標注與定位,確實具有無可比擬的品牌效應。因為“國酒”所包含的意義中,除了質量認同之外,還有品質標注,那幾乎是一種符號性的意義,具有至高無上的榮譽感,除了經濟、政治因素外,還有情感因素。
也正是因此,前幾年茅臺公司有把茅臺打造成奢侈品的追求,并觸動了公眾關于“茅臺是否還是國酒”的情結。如果國酒的價格已到了普通人難望其項背的地步,顯然與其一貫標榜的價值格格不入。“茅臺不國酒”還酒業公平競爭,從確保市場公平的角度出發,不給某種產品以特定意義的商標注冊,應是一種底線原則,也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一個公平和開放的市場里,大家應機會均等,都有成為“國酒”的機會,這才符合常情與常理。
“國字頭”標注一度具有廣泛的群眾認可,如同“皇家”或者“帝王”的宣傳,總能引發強烈的消費共鳴。于是,某些品牌曾獲得超市場行為的待遇。在保護式的生存模式下,它們缺乏危機感,也失去了進取心。其結果則是,一旦真正放開市場引入競爭,消費者的觀念就可能發生轉變。國酒茅臺所面臨的,正是消費觀念升級和法治完善的雙重考驗。“茅臺不國酒”,短期內于茅臺來說或許是種遺憾,但從長遠來說,則未免不是一種機遇。畢竟,沒了“黃袍加身”,才會更注意從品質上去贏得消費者信賴。
沒有了“國酒”的稱謂,對公眾、市場和茅臺酒都是一種解脫。一千多元的茅臺,究竟算不算得上“國酒”,也不再是一個難以得出答案的問題。高端也罷,低檔也好,價高也罷,價低也好,都由市場的供需來決定,而不必在作出選擇之時,被“國酒”的標簽束縛住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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