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唐偉
1月7日,77歲的西安市民張老太說,2016年12月28日,她買菜路過文昌門外時,因灑水路面作業結冰摔倒,導致胸椎骨折。張老太和其家屬認為灑水單位應擔責。文藝路街道辦城管科科長回復說,希望當事人家屬及時聯系他,如果確因灑水車違規作業路面結冰導致老太太摔倒骨折,街道辦會妥善處理。(1月8日《華商報》) 路面灑水結冰而致老人摔倒受傷,花去了不菲的醫藥費。按理說,灑水作業單位是否應賠償,不應存在爭議。冬季天寒地凍,灑水作業結冰會增加危險系數,這是一個基本常識。公共服務部門應在恪守操作流程和工作規則的基礎上,努力控制安全風險,而非制造安全隱患。“看天灑水”是一項基本要求,在氣溫較低的情況下,即便非灑不可,也應改為對路面噴霧狀水珠的方式。
從法律上看,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灑水作業導致路面結冰,造成行人滑倒受傷和車輛受損,責任方對行人受傷或者財產損失的后果,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明確了責權利主體和過錯責任的原則,以“誰過錯,誰賠償”的辦法進行追溯,才能避免失職失責造成的權利傷害。近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因霧霾嚴重而采取灑水除塵的辦法,不僅在效果上差強人意,還引發了一系列的交通事故,引起了部分公眾不滿,也吸引了法律界關注。
公共服務需要經得起檢驗,若不講求科學方法,就可能是違規行為。越是精細化、標準化的服務,越要求科學化和合理化,并以公共利益作為底線。換句話說,不計天氣等客觀因素的灑水作業就是違規作業,不講意外因素和環境變化的服務就是暴力服務。基于此,為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也必須讓違規灑水的行為人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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