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英鋒
網購遇到問題商品需要退貨時,不少商家會以“已拆封”、“試用過”等理由拒絕退貨。今后,這一狀況將有改善。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中提到,經營者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的范圍,拆封商品也可以“無理由退貨”。(8月7日《新京報》) 2014年施行的新消法賦予了消費者“網購商品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順應了網購消費維權的需要,然而,在網購實踐中,很多消費者發現,由于新消法第二十五條給“七天無理由退貨”設定了“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這一條件,且未對商品完好進行明確解釋和界定,因而,不少網絡商家認為網購商品的外包裝已被消費者拆封或商品已被消費者試用即為“商品不完好”,并對拆封商品拒絕退貨,網絡商家和消費者因此產生很多消費糾紛。
此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網購商品拆封亦可退”,并對商品完好的概念和范圍進行了解釋,也進一步指明了不適用于“網購商品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情形,給“七天無理由退貨權”打了一個法律補丁,使消費者的權利更加完善,使經營者的底線更加明晰,體現了法律的進步。
其實,“網購商品拆封可退”與新消法規定的“商品完好”退貨條件不僅不矛盾,反而相一致。商品完好是指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使用說明書等齊全。而網購商品如果只是外包裝被拆封,或被合理試用,包裝內商品的外觀、品質、功能等依然如新,相關配件也齊全,那么,商品本身就符合“完好”的標準。
“網購商品拆封可退”給消費者吃下了一顆定心丸,能夠鼓勵消費者放心消費,減少消費糾紛,促進網購市場的發展,對消費者、經營者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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