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報訊 配套設施建設滯后是當前房地產開發管理亟需解決的問題,《青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于本月起正式實施,同之前的《條例》相比,新《條例》強化配套設施與房地產開發項目“三同步”,旨在解決開發項目配套滯后問題,保證購房者在接房后能享有基本的居住環境和生活條件,給購房者吃一顆“定心丸”。
把“源頭”:
配套納入供地方案 完善的配套設施是小區舒適居住的必要條件,雖然近年來我市一直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但是部分新區由于道路、綠化、市政基礎設施等均在建設中,無法滿足項目使用要求,造成部分項目交付后,居民出行困難等問題。為杜絕此類情況的發生,新《條例》規定,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要求、產權界定以及建筑節能要求等提出建設條件意見。規劃條件和建設條件意見應當作為編制供地方案的前提條件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內容或者劃撥決定書的規定內容。既確保項目具有開發建設的基礎條件,也通過合同約束開發企業執行建設條件,保證了項目配套完善。
把“進程”:
配套與住宅“三同步” 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都是房地產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影響整個項目的交付。配套設施既可開發企業自行建設,也可政府部門組織建設,為保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與開發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新《條例》對雙方都作出了要求:對開發企業,要求在辦理施工許可前制定開發建設方案,開發建設方案載明開發期數、開發進度以及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進度、交付使用時間等內容;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范圍內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房地產開發建設時序和進度要求,擬定建設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核準后組織實施。通過企業、政府部門相互配合,促進配套設施順利完成,滿足居民生活需要。
把“交付”:
配套完成情況需公示 基礎設施配套是居民居住的最基本條件,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排水等,任何一部分未完成都會導致整個項目無法交付。新《條例》規定,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取得基礎設施投入使用的證明文件并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開發項目各項驗收合格和投入使用的證明材料于項目交付使用前五日在交房現場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通過備案、公示制度,保證了購房者在接房后能享有基本的居住環境和生活條件。
把“移交”:
明確配套設施用途 為提升開發項目使用功能,滿足居民生活需要,新建小區均配備一定比例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主要包括醫療衛生、體育健身、行政管理等。由于配套設施未建成無法通過竣工驗收,因此大部分小區均能建成,但建而未交、交而未用或改作他用等情況卻一直存在問題。新《條例》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配套設施的權屬證書上注明其規劃設計用途。同時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出讓方式用地建設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產權進行了明確界定。(記者 吳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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