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晏揚
江蘇徐州市一名12歲少年李鳴鶴,因救落水同伴小旭而沉入塘底。痛失愛子后,李鳴鶴的父母因不滿獲救者“不主動上門感謝,甚至連死者的葬禮都沒參加”,也為了回擊“閑話”為孩子正名,將小旭的父母告上法庭。徐州市銅山區法院審理認為,獲救者小旭雖無過錯,但要承擔“公平責任”,一審判決小旭的父母補償原告8萬元。(6月15日《現代快報》) 這是一起讓人痛心的悲劇,少年舍身救人,年僅12歲的生命戛然而止,留給父母的是無盡的傷痛。這是一起讓人遺憾的糾紛,別人的孩子為救你的孩子付出了生命,你卻連上門感謝、參加葬禮等起碼的禮數都沒有,在此后長達8個月的時間里不露面,將世之常理、人之常情拋諸腦后,難怪李鳴鶴的父母感到異常氣憤。這也是一次讓人欣慰的判決。銅山區法院的判決表明,知恩圖報既是一種道德要求,也是一種法律要求,人情冷漠不僅會受到道德的譴責,而且會受到法律的制約。
法院判決小旭的父母補償原告8萬元,依據的是公平責任原則。該原則指的是,當損害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但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時,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后果。在此案中,雖然李鳴鶴和小旭均無過錯,但李鳴鶴是為救小旭溺水身亡,李鳴鶴父母所遭受的“損失”若得不到補償,顯失公平,作為受益人的小旭及其父母,理當給予李鳴鶴父母以經濟補償。
人們常說“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在特殊語境下,這句話并沒有錯。但要看到,道德和法律都是調整社會行為的規范,兩者在弘揚真善美、抵制假丑惡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有所分工又相互配合、相輔相成,共同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所以這次判決具有一定的標本價值——法律為道德托了底、做了主,正是這次判決的標本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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