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晏揚
近日,黃先生開車走高速公路從南寧回憑祥,因比正常情況多花了2個多小時,下高速時被告知超時,要交“超時費”。收費站還查出,今年以來,該車已累計超時20次,需補交“超時費”2400元。雙方協商未果,黃先生的車被滯留在憑祥收費站。(10月26日《南國早報》) 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高速公路“超時費”,其實這是為了打擊駕駛員換卡逃費所制定的懲罰性措施,如果車輛在某段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最長限時,就要繳納“超時費”,最長限時以出入口之間里程除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時)為計算標準。有的則規定,車輛在同一條高速線路行駛超過12小時,就要繳納“超時費”。目前,不少省份都在收費公路管理文件中做了類似規定。
打擊換卡逃費理所應當,可問題是,不能偷換概念,把打擊換卡逃費“偷換”成打擊行駛超時。車輛行駛超時有多種原因,并不必然意味著駕駛員有換卡逃費行為。就像新聞中的黃先生,他只不過是在服務區休息了一會兒,因此“比正常情況多花了2個多小時”,憑什么要交“超時費”?對所有行駛超時的車輛收取“超時費”,相當于認定所有超時司機都有換卡逃費之實,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高速公路經營方表示,如果黃先生能提供在服務區休息的證據(如購物、餐飲發票等),就可以免收“超時費”。這樣的要求同樣蠻不講理,因為,超時司機沒有義務用發票來“自證清白”,有無換卡逃費行為,舉證的責任在收費方而不在司機。也就是說,只有收費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司機有換卡逃費行為,才能懲罰性地收取“超時費”,而不能因為沒有證據證明司機無換卡逃費行為,就向其收取“超時費”。
無論《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沒有收取高速公路“超時費”的規定,相反,《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收費公路經營方不得“在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費用”。“超時費”并非單純的收費,更像是一種罰款,這種罰款于法無據,于理不合。
實際上,高速公路“超時費”也是很愚蠢的規定。若有司機換卡逃費,弄一張服務區的購物、餐飲發票有何難哉?再有,某段高速公路的最長行車時限,是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時)為計算標準的,只要車輛跑快一點,完全可以“騰”出時間來換卡逃費。顯然,通過收取“超時費”來打擊換卡逃費,結果只會誤傷無辜的司機,卻打擊不到真正的逃費者,應該被取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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