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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馬滌明
6月3日,四川平昌公安發微博稱,“遇到警察執法,請不要隨意拍攝,因為法律不允許”,并援引相關法律條文。(6月6日東方網) 因為拍攝警察執法和其他公務活動而引發的搶手機、毆打事件越來越多,關于公民拍攝是否合法、執法者是否有權阻止拍攝、是否有權檢查、沒收手機的質疑也越來越多。現在,一個縣級公安機關的官微終于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法:涉嫌觸犯《人民警察法》,屬于妨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然而,妨礙執行職務或妨礙公務,其概念外延不能無限擴大。法律上對妨礙公務的定義則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相關公職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的行為。而拍照則完全不構成對執行職務行為的任何阻礙,更不存在暴力和威脅的問題。
“平昌公安”選擇性搬出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法規條款,而對于憲法和法律關于保護公民監督權,政府部門和公職人員必須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和規定,則選擇性失明,真實的目的究竟是維護執行職務的權利,還是自我擴權、拒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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