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針對4月30日發生的海口秀英拆違毆打群眾事件,5月1日晚召開的海口市委常委會進行了嚴肅處理。其中包括,同意秀英區委副書記、區長黃鴻儒引咎辭去秀英區區長職務。另外,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長流鎮鎮長張光學和負有直接責任的秀英區聯防大隊大隊長王彬,分別作出停職檢查和免職的問責決定。(5月2日人民網) 繼此前宣布“對7名參與毆打群眾人員進行治安拘留”、“看望慰問被打群眾并道歉”之后,海口市委又連夜展開會議,宣布包括“秀英區區長引咎辭職”在內的進一步處理結果。應該說,針對此次“拆違毆打群眾事件”,當地政府的相關善后處置應對措施,還是相當及時和積極,相應的態度也是認真和誠懇的。
但與此同時,仍不得不指出的是,從上述“毆打群眾事件”極其嚴重惡劣的性質和影響來看,拆違人員“毆打群眾”尤其是“毆打手無寸鐵的婦女兒童”行為,是對“黨紀國法”雙重界限的粗暴踐踏。而對于這種“毆打群眾”的雙重越界行為,無論是依據相關黨紀還是國法,“引咎辭職”或“治安拘留”顯然都并非終點。
從“黨紀”層面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明確,“黨政領導干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而此前中紀委也曾強調“實行問責不能代替黨紀政紀處分”。從“國法”層面看,“毆打手無寸鐵婦女兒童”的行為,不僅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治安拘留”,還可能進一步涉嫌故意傷害、濫用職權罪等刑事罪名。
毫無疑問,只有充分認識到執法人員“毆打群眾”的嚴重惡劣性,并依據黨紀國法全面完整地嚴肅追責,才能還那些被毆打群眾一個公道,有效避免類似事件的重演,并充分捍衛黨紀國法應有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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