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日前,一名小偷在偷車時被巡防隊員逮個正著,可一看到記者的錄像設備,他趕緊喊,“我都有孫子了,你得給我打馬賽克,打了馬賽克,你隨便怎么播。”(3月23日財經網) 面對記者鏡頭,這個高齡小偷的請求,讓人忍俊不 禁—— 既然已為人祖父,為何還要行竊、干這種偷偷摸摸的勾當?既然早知偷盜是一種丟人的行徑,會讓自己的兒孫跟著蒙羞,那又何必如此?但如果從小偷自身權利的角度看,又必須對其“給我打馬賽克”的要求表示肯定。
一方面,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打馬賽克”確實是其應有的權利,雖然涉嫌違法,但其包括肖像權在內的人格權利仍應依法得到尊重和保護,不應以簡單直接曝光的方式進行“示眾”、羞辱。另一方面,盡管確實已干了盜竊這種讓人不齒的勾當,但這個爺爺輩小偷至少仍然還葆有“人之為人”起碼應有的廉恥感、羞惡心,而并非完全喪盡廉恥、沒有任何底線的“無恥之徒”。毫無疑問,無論對個人還是整個社會本身來說,廉恥感、羞惡心以及基于此的人格權利,都是極其重要、須臾不可或缺的。
就此而言,我們之所以必須充分尊重保護每個公民甚至是違法犯罪人員的人格權利,要用“馬賽克”去為他們遮羞,所維護、捍衛(wèi)的其實不僅是具體某個人的權利或“面子”,更是賴以維系整個社會法治秩序和公序良俗根植于“禮義廉恥”的道德倫理基礎。
毋庸諱言,盡管尊重和保障包括違法犯罪人員在內的公民的人格權利是如此重要,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的具體操作過程,我們仍然還存在許多明顯的不足和缺憾,這突出表現(xiàn)在,在如何具體處理違法犯罪嫌疑人形象方面,目前我們實際上還缺乏明確詳盡的具體統(tǒng)一制度規(guī)范,亟待盡快完善。比如,具體在何種情況下應給嫌疑人“打馬賽克”、“馬賽克”究竟應打到什么程度,相關的標準、尺度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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