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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貴峰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文化藝術中心原主任吳達君因對應聘者“爆粗口”被處以“開除黨籍、撤銷職務”處分。據悉,去年12月,因未聯系到應聘人員呂某,吳達君出于個人情緒,用自己手機向呂某連續發送了10條侮辱信息,造成惡劣影響。(3月20日《中國紀檢監察報》) “辱罵他人也是嚴重違紀”,當地相關紀檢部門對于這一官員爆粗口行為的定性,以及給予的“開除黨籍、撤銷職務”處分,無疑十分準確到位,彰顯了從嚴治黨的精神,非常值得贊賞和肯定。
吳達君“辱罵他人”是一種嚴重違紀行為,不僅不符合《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要求的“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準則,也明顯違反了黨紀《條例》中相關的群眾紀律、生活紀律規定,如依據《條例》129條,“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在市井生活中,“爆粗口”一般只是道德問題,但對于具有特殊公職身份的黨員干部來說,不僅應遵守國法還需嚴守黨紀。筆者以為,應將對該事件的處理當作一個范本,進一步將之上升為嚴格執紀的一個標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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