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4月7日晚,幾段打人視頻在福建漳州微信朋友圈刷屏。據了解,視頻中打人女車主是漳浦縣公安局一名女警,酒后開車撞到小區(qū)出入口的橫桿,與保安發(fā)生爭執(zhí),并持高跟鞋追打保安,導致保安頭部流血不止。8日凌晨,漳浦公安官方微信證實:打人女民警被停止執(zhí)行職務,紀檢部門已介入調查。(4月8日臺海網) 又見警察毆打保安!就在幾天前,西安一名司法警察被爆“因3元停車費毆打保安”。不過,這起“女警毆打保安”事件還涉嫌一系列更嚴重的違紀違法問題,如“酒后駕駛”、“酗酒滋事”等。此前公安部出臺的“五條禁令”、“三項紀律”明確:“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開除”;“決不允許酗酒滋事”,“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此外,女警酒后滋事、打傷他人,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刑法》。也就是說,無論從警紀還是法律角度,這位打人女警面臨的處罰,都遠不止是簡單的“停止執(zhí)行職務”。
無論是此前的“3元停車費”,還是此次“撞壞小區(qū)橫桿”,這些引發(fā)“警察毆打保安”的導火索,都不是什么嚴重問題,不過是一些十分瑣屑尋常的糾紛而已。即便不考慮當事人特殊的警察身份,這些矛盾糾紛也可以心平氣和地妥善解決,犯不著動輒“拳腳相加”。
“警察毆打保安”事件仍頻頻發(fā)生,不可容忍姑息。眾所周知,依據《人民警察法》,警察不僅有“模范守法”義務,而且以“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為天職。如果警察不僅無視這些職責義務,反而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帶頭以身試法,任性“毆打他人”,那么最終損害的不止是具體當事人的權益,還有國家執(zhí)法形象和公信力。對這種損害警察形象的“害群之馬”,必須以“零容忍”的態(tài)度,依法依紀予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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