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家住嶗山區的秦先生和鄰居因為房屋租賃的事鬧得心煩。此前,鄰居的房子被多次作為辦公室、會所等經營性場所租用,惹來秦先生一家不滿。如今會所走了,秦先生得知下一個租戶仍要作經營用途,秦先生對此堅決不同意。記者調查發現,如今民房商用的現象非常普遍。工商部門表示,按照現有規定,民房商用需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秦先生在自家墻上貼上"提示語"
業主:不堪其擾墻上貼提示語 4月1日下午,記者來到馥香谷小區秦先生家,正遇上工人師傅在其家門口粘貼提示語:“在居民樓中開公司辦會所等經營活動擾民是非常不道德的行為”。與秦先生一墻之隔的鄰居就是他要“警告”的對象。秦先生告訴記者,小區房子交付多年,隔壁鄰居就沒來住過,一直出租。隔壁的租客經常換人,而且每次換人都要重新裝修一次,他們把民房當成了經營場所。
秦先生說,入住至今,經常有陌生人找錯門、敲錯門,晚上也經常鬧出動靜,最近幾年更為突出,鬧得家里老人孩子都休息不好。“這不是開玩笑嗎,我們花這么多錢買這里的房子,圖的就是個清凈,結果隔壁竟然不征求任何人的意見就把民房改成了會所。”秦先生的愛人李女士氣憤地說。
秦先生說,他多次將該情況與鄰居房東反映,但對方始終不予回應。小區物業接到投訴后也曾多次上門找承租人,甚至聯系執法部門出面。不久前隔壁經營會所的承租人搬走了,本以為可以回歸平靜了,但前一個承租人剛走,隔壁房子又開始準備裝修,裝修工人說是要開美容院。秦先生一想到以后的日子就直發愁。“這民房改做商用,難道就不用經過鄰居的同意嗎?”
鄰居:是否擾民需拿出證據 4月1日晚上,記者與秦先生的鄰居蔡先生取得聯系。蔡先生表示,馥香谷小區的房子自己的確一直沒有去住過,此前也租給過一些從事商業活動的租客。
對于下一任承租人是否要繼續從事美容院或其他經營活動的問題,蔡先生沒有否認。他表示,這套房子的產權在自己名下,自己就有完全的支配權。“我愿意租給誰就租給誰,別人沒有權利說三道四。”蔡先生說。對于鄰居反映的擾民一事,蔡先生強調,他找的承租人不會從事擾民的活動,如果鄰居覺得生活受到干擾,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不能你說擾民就擾民,你得拿出證據來。”
蔡先生說,鄰居秦先生因為租房問題多次到單位找他,干擾了他的正常工作,雙方還兩次因此事報警并到派出所配合調查。蔡先生說,此前跟對方還有坐下來協商的可能,但經對方這么一折騰,已經把協商的路堵死了。“青島目前應該沒有明文規定民房不能租作商用,對方如果覺得不妥,就去走法律程序吧。”蔡先生說。
工商:
將對承租人推“承諾制” 工商部門表示,按照我國《物權法》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民房商用并非不允許,但經營者必須提交所在小區業委會、居委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材料。由于多數社區居委會都不再開具相關“不擾民證明”材料,且想要征得鄰居簽字同意難度較大,不少藏身民房的經營場所存在無照經營的情況。工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目前工商及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借鑒外地的“承諾制”辦法,承租人一旦出現違反承諾遭到投訴,將依照承諾接受搬遷或注銷登記等處罰。
文/圖 記者 景毅 實習生 徐揚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