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陳廣江
法院開庭應該是嚴肅的事情,旁聽席上的人應該遵守法庭紀律。但近日西安市長安區法院開庭時,旁聽席上的一男子對律師破口大罵甚至毆打,而打人者竟然還是區人大代表。據稱,打人者一度態度蠻橫,曾輕描淡寫地說,請律師吃一頓飯就算了。目前,打人者已寫檢討書賠禮道歉,表示雙方達成和解。(3月27日《華商報》) 公然辱罵毆打他人,一度態度蠻橫,最后賠禮道歉,這樣的狗血劇情現實中并不少見。一般來說,只要后果不嚴重,打人者誠心誠意賠禮道歉就算完了。但這次事件發生在神圣莊嚴的法庭,且打人的是人大代表、被打的是律師,注定不是請客吃飯、賠禮道歉就能完的。否則,律師的權利和法庭的權威將無處安放。
不管打人者懂不懂法,也不管其性格好壞,只要違法就要付出相應代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大代表也不例外。根據《代表法》,限制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必須上報對應的人大常委會同意,即人大代表依法享有“豁免權”。但這種“豁免權”不是法外特權,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并不矛盾。
本案中,法院“放走”人大代表的做法無可厚非,但不能到此為止。《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法庭上毆打律師已涉嫌擾亂法庭秩序罪,不能和解了事。同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訴訟參加人進行毆打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大代表法庭上辱罵毆打律師,致其面部軟組織損傷,情節不能算輕,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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