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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楓逸
土地使用證被政府變更登記在別人名下,七旬婦狀告陜西華陰市政府違法行政,要求恢復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在半年訴訟期內,被告華陰市政府既不應訴也不出庭,渭南中院作出并送達行政判決后,華陰市政府依然不聞不問。(2月17日《華商報》) 無論出于何種原因,政府不應訴不出庭都會造成惡劣的負面影響。一方面,原告方感到不被尊重,會在內心里強化抵觸和不滿情緒,無法從根本上化解官民矛盾。本案中,法庭缺席審理后判決政府敗訴,當事人雖然贏了官司,卻始終連政府負責人的面都沒見到,也沒有一句道歉的話語,自然不可能真正原諒政府的過錯。同時,政府官員不參與“民告官”整個案件全過程,難以對行政行為存在的違法之處進行深刻反思,無助于提高法律意識,推動依法行政。再者,政府不應訴不出庭有藐視法治之嫌,無形中給公眾造成一種“權大于法”的感覺,有損司法尊嚴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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