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韓金惠
二孩時代,有人在猶豫生還是不生時,有些企業職工卻只能在“企業規定的時間表內”生。“就給你半年時間懷孕,這期間懷不上的,只能再按照計劃表重新排隊。”對于長春一企業制定二孩生育時間表的消息,在濟寧一家銀行支行工作的劉倩感同身受。按照單位的規定,劉倩想生二孩的計劃已經快排到了2018年。(1月6日《齊魯晚報》) 二胎讓頭胎,半年懷孕時間,懷不上就等下一輪。且不說懷孕并非想懷就一定能懷得上,用人單位這樣的內部規定,顯然與國家全面放開二孩、取消兩個孩子以內生育審批的政策方向相左。
生育自由作為生育權的重要內容,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企業擅自為員工安排懷孕時間,干涉了員工的自由,也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按照《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的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說,員工要不要生育,何時生育,都不需要提前申請以獲得所在單位的批準。
當然,企業給員工制定生育時間表也有自己的“無奈”,我們不能一味地指責。女員工懷孕生育會影響企業的正常工作,如今全面二孩政策落地,頭胎加上二胎,企業的壓力會更大。大企業或許還可以對人員進行內部調配,但小企業尤其是女員工比例較高的單位恐怕就難以承受了。因而,我們在強調保護女性生育權的同時,也不能忽視這個現實。
面對可能到來的生育高峰,用人單位的崗位安排和績效管理問題如何解決,成為一個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對此,有人認為協商才是唯一的工作方法,但是,只限于向企業和員工尋求解決方案恐怕不是治本之策。政府應該想辦法在企業利益與個人權益之間找到平衡點,對女職工權益實行制度兜底。比如,完善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等相關制度設計,制定生育保險制度,讓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對保障女職工生育權的企業,給予財政補助等。真正合理分配責任,把保護女職工的生育權落到實處,才是長遠之策。
其實,不僅是企業,醫院、學校等方面都將因全面二孩而面臨考驗。在當前這個緩沖期,相關政策的協同調整與配套措施還沒有到位,但是在此之前,企業有義務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讓二孩政策真正惠及每一個家庭,不能搞“懷孕要提前申請”這樣給國家政策落實增加阻力的內部規定。對于限制甚至剝奪員工合法生育權的單位,有關部門應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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