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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貴峰
11月24日,重慶大學生小梅撿到一部iPhone6 Plus,在歸還失主的途中,手機被偷,失主要求小梅賠償。無奈之下,小梅只好分期付款買了一部同款手機交給失主。遇到這種情況,小梅到底該不該賠呢?(11月29日人民網) 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倍谏鲜鍪录校∶凡⒉淮嬖谌魏巍肮室狻钡某煞郑劣谑欠駱嫵伞拔赐咨票9苓z失物”意義上的“重大過失”,在筆者看來,同樣也很難成立。因此,面對“在歸還失主途中手機被偷”,小梅依法其實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
當然,被撿拾手機之所以無法歸還,也有可能是撿拾者想“拾金而昧”,一旦情況屬實,失主有權利索賠。但問題是,在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手機被拾金而昧”之前,我們顯然都只能做善意的“無罪推定”,否則,不僅無助于創造一個“勸善止惡”的法治環境,還會進一步嚴重毒化敗壞整個社會的世道人心、道德文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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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