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深圳市交警局近日對一輛號牌為粵B9EXXX的黑色越野車進行查扣,并開出69000元、記138分的高額罰單。經初步調查,該車在不足一年的時間有30次交通違法未處理,其中有23宗為占用應急車道違法。據悉,這是今年深圳交警對單項交通違法開出的最高罰單,也是全國對占用應急車道違法的最大罰單。(10月14日中新網) 不久前,公安部強調要“嚴管嚴查嚴處占用應急車道違法行為”。這種背景下,深圳出現針對“占用應急車道”的典型案例以及“罰款69000元、記138分”最高罰單,不僅能彰顯“嚴管嚴查嚴處”精神,也能產生“以儆效尤”的執(zhí)法效果。但在肯定之余,進一步審視這份最高罰單背后的具體違法情形,又不禁會有這樣的遺憾和疑問:上述“23次占用應急車道”行為,為何沒能及時查處制止?對于這種嚴重違法行為,交管部門是否也應“抓早抓小”?
據悉,在不足一年的時間,這名女司機不僅“23次占用應急車道”且“20宗違法是在同一路段產生的”,“該車對違法占用應急車道情有獨鐘,即使正常車道沒有車輛時依然任性的行駛在應急車道上”。也就是說,對于“違法占用應急車道”,這名司機幾乎毫無違法意識,似乎根本不了解相關交通常識。如果該司機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能被及時查處,知道其違法行為每一次都將會付出“處3000元罰款,記6分”的代價,她是否還會連續(xù)23次違法?而從社會效果上看,如果該女司機的連續(xù)違法行為能被及時查處制止,是否也能最大程度降低由此可能產生的社會危害,如貽誤交通事故救援時機?針對違法占用應急車道,“嚴管嚴查”只是一種手段,真正的目的在于,盡可能避免此類違法行為的發(fā)生,確保應急車道這一“生命通道”暢通無阻。
對于“違法占用應急車道”及時“抓早抓小”,也是維護執(zhí)法嚴肅性、確保法律生命力和權威的必然要求。若違法行為不能被及時查處制止,在“23次”后,執(zhí)法才姍姍來遲,不僅無助于充分發(fā)揮執(zhí)法的懲戒教育功能,也有損法律的嚴肅權威性。如依據相關交通法規(guī):駕駛員如果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就應當被“扣留駕照”且“不得駕駛機動車”;“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則要重新“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這意味著,若能“抓早抓小”,上述“記138分”的司機,實際上早就應失去了駕車資格,并需面臨5次以上的“重考駕照”。
針對黨員干部的作風建設、反“四風”,必須“抓早抓小”,而不能“放任自流”“養(yǎng)癰遺患”,早已是眾所皆知的常識。其實,在其他社會執(zhí)法領域,如交通執(zhí)法領域,何嘗不同樣如此?如果像“占用應急車道”這類交通行為,能始終堅持及時且常態(tài)化的嚴管嚴查,又何需“罰款69000元、記138分”這樣的“最高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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