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1989年,16歲的西安市民小郭考取了駕照,此后20多年順利4次換證。而今年10月9日,當他再次申請換證時,卻被告知需要復驗,重新參加駕考試,西安市車管所注明的復驗原因是:因未滿18歲辦證,更正初次領證日期。(《華商報》10月11日) 依據現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申領駕駛證年齡條件確實是“18周歲以上”。但如果因此便要求郭先生重考駕照,卻是非常不合理的,不僅對郭先生是“折騰”,也是濫權任性之舉,違反了多項基本法治原則。
一方面,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法治原則。1989年使用的交通法規中并沒有關于具體年齡的規定。因此根本就沒必要事后“更正初次領證日期”。另一方面,它也事實上明顯違反了“法無授權不可為”法治原則。目前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并沒有授權交管部門可以提出“重考駕照”這樣的要求。即便郭先生26年前16歲領駕照是一個“錯誤”,那么制造這一錯誤的也并非郭先生本人,而是當初發給他駕照的交管部門。交管部門犯錯卻讓郭先生埋單,顯然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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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