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騙捐”之所以不可原諒、必須被嚴厲追責,不僅因為在具體個案上這一以謊言騙取愛心的行為,必須予以懲戒,更在于,從長遠普遍角度,如果不能嚴懲這種騙捐行為、以儆效尤,它還會進一步對整個社會基于誠信和信任的慈善環境,構成一種致命傷害和破壞 近日,安徽利辛縣女子李娟因“為救小女孩”被惡犬咬成重傷一事,持續在網絡發酵。據悉,10月22日,犯罪嫌疑人張宏宇因涉嫌詐騙罪,被利辛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捐款賬號被注銷,該案仍在進一步偵查中。(10月23日人民網) 編造“救女童被狗咬傷”的謊言進行“騙捐”,究竟是否涉嫌詐騙犯罪?此前輿論曾有不同看法。如有論者認為,雖然捐助者“確有受騙的成分”,但“女子被狗咬成重傷的事實存在,捐款人的捐款意圖是為了救助女子,女子也需要醫藥費救助。在核心事實上,此事并不存在詐騙。”但警方顯然給出了完全不同的回答,——“騙捐”已涉嫌構成詐騙犯罪。而在這里,筆者完全認同上述利辛縣警方的認定,因為在筆者看來,該“騙捐”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
其一,“女子被狗咬傷”固然是事實,但“因救女童被咬傷”卻被證明是徹頭徹尾的謊言。因此,完全屬于“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其二,被狗咬傷女子或許確實“需要醫藥費救助”,但這顯然又并不意味著,公眾必須給予捐助,更不意味著,公眾可以在被欺騙、愚弄的情況下給予捐助。而從民事侵權角度,應為“女子被惡犬咬傷”承擔法律賠償責任的,原本正是作為狗主人的張宏宇。因此,張宏宇的騙捐行為,其實不止是“為了救助女子”,事實上也為了逃避自身的賠償責任,企圖讓社會捐助來為其自身責任埋單。這種背景下,無疑完全有理由認定騙捐行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其三,還應意識到,“騙捐”所得錢財事后具體如何處置、是否用于“救助女子”,也根本不應該影響認定該錢財“詐騙”性質,因為兩者事實上完全是沒有什么必然聯系的兩碼事。
“騙捐”之所以不可原諒、必須被嚴厲追責,不僅因為在具體個案上這一以謊言騙取愛心的行為,必須予以懲戒,更在于,從長遠普遍角度,如果不能嚴懲這種騙捐行為、以儆效尤,它還會進一步對整個社會基于誠信和信任的慈善環境,構成一種致命傷害和破壞——“以后有真正需要幫助的見義勇為者,還敢放心捐款嗎?”。要知道,近年來,伴隨“騙捐”、“詐捐”等不誠信慈善捐贈現象的頻發,我們的社會慈善環境一直不容樂觀。這種背景下,如果個人募捐也因“騙捐”橫行而變得難以信任,最終讓人們因擔心受騙而變得“不敢、不想”捐款,那么社會慈善環境如何可能有效改善、拿什么保證人們能放心地“樂善好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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