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韓金惠
11月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七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于檢察機關開展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中,最高檢建議完善刑罰種類,增設強制社會勞動等刑罰方式。對輕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處被告人參加一定時間的社會勞動。(11月3日《京華時報》) 其實,在此之前,我們國家已經對判處管制、緩刑以及假釋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多年。只不過,社區矯正并沒有成為法定的刑罰種類,在具體執行力度上,也與其他一些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存在差距。這一次,最高檢建議增設強制社會勞動等刑罰方式,是對我國刑罰種類尤其是輕微犯罪刑罰的細化和完善。
刑罰不是越嚴越好,尤其是對于輕微犯罪來說,應注重對犯罪人的改造、完善而不是報復,刑罰的目的是將社會人格不完善、不能正常進行社會生活的犯罪人再社會化,這已成為現代社會的共識。在我們國家,刑事政策同樣遵循“寬嚴相濟”的原則。一方面使服刑人員得到有效監管,使人們改變對服刑人員的“標簽”式看法,讓社會變得更加公正、和諧:另一方面,通過社會化的刑罰方式,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與相關社會知識、塑造罪犯符合社會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終促成罪犯回歸社會。增設強制社會勞動等刑罰方式,是積極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對完善中國刑罰制度的有益探索。
強制社會勞動作為刑罰社會化的一種方式,其意義還體現在應對青少年犯罪上。近兩年來,青少年犯罪低齡化成為不可忽視的社會之痛,然而,基于刑法量刑年齡的限制,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規定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以近期引發公眾強烈討論的事件為例,湖南邵陽三名少年搶劫殺害老師,結果因為三人都不滿14周歲,依照法律,不負刑責,只能被送往邵陽市工讀學校。但問題是,感化教育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對于這些涉嫌嚴重刑事犯罪的孩子,我們應該怎么辦?相比之下,強制社會勞動也許是更加有效、公平及人性化的處理方式。
自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以來,如何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的法律,就成了很多法律界人士和公眾關心的問題。如果強制社會勞動能夠被確立為法定的刑罰種類,從而成為輕微犯罪的主要刑罰方式,無疑將進一步促進我國刑罰結構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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