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辦壽酒則要求老人年齡70周歲及以上,每間隔十年可操辦一次”……最近,四川通江縣政府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公職人員和群眾操辦酒席的通知》要求:農村和城鎮居民不按規定申報違規操辦酒席的,按《村規民約》進行嚴厲處罰。 一些地方“擺酒成風”,對于這種不良社會風氣,尤其是其中“國家公職人員操辦酒席”加以規范治理,當然是必要的。但如果進一步將普通民眾操辦酒席的行為,也納入到規范范圍,并且是以政府《通知》的形式進行強制性規范,則逾越了應有的法治界限。盡管,《通知》強調了《村規民約》的作用,提出按《村規民約》進行嚴厲處罰,但其事實上仍是一種于法無據的越權行為。對于擺酒成風之類不良習氣,政府部門固然可以進行必要的引導、勸誡,但又不宜動用公權力進行強制懲罰。否則,就會混淆道德與法律、德治與法治的應有邊界,既不符合“以優良黨風帶動民風”的作風建設要求、無助于移風易俗,也無助于促進基于政社分開的社會治理體系的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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