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汪昌蓮
當家長的“狼性”掙脫親情的束縛,當家庭教育開始蔑視未成年人的人格和權利時,敬畏法律、維護未成年人的基本權益,顯得尤為迫切。家長虐童是法治觀念缺失的一種表現(xiàn),更是一種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堅決予以打擊。 南京“虐童案”自從案發(fā)后,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南京市檢察院政務微博發(fā)布消息稱,2015年7月20日,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由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浦口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記者采訪孩子養(yǎng)父施先生,他認為警方存在多處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本報7月21日A29版報道)
備受關注的南京“養(yǎng)母虐童案”,終于有了實質性進展,養(yǎng)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當地檢察院提起公訴。盡管孩子養(yǎng)父認為,警方存在多處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但這不能成為李征琴開脫罪責的理由。程序合理合法,固然是必須的,但打擊震懾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既不能受輿論左右,更不能受雜音干擾。
2013年兒童節(jié)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典型案例,以打擊震懾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提高全社會法制意識與防范保護意識。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將指導各級法院進一步加大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的懲治力度,堅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護,該重判的堅決依法重判。然而,現(xiàn)實情況卻是,假如虐童行為未致傷甚至致死,違法者很難因虐童獲罪。
由于對虐童行為懲戒不力,導致家庭暴力事件時有發(fā)生。事實上,用體罰的方式虐童,是對孩子人格尊嚴的極不尊重,將會造成他們強烈的逆反心理,使他們的身心健康嚴重受損。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模仿性強,可塑性也比較強,更容易釀成不良的習慣。這時候,家長要采取循循善誘、寓教于樂的教育方式;同時,要依賴于學校和社會的齊抓共管,共同幫助未成年人慢慢改掉不良習慣。如果采取體罰等“激進”的教育方式,不但達不到讓孩子改正錯誤的目的,反而對孩子未來的身心、人格、情緒發(fā)展造成極其不利的影響,甚至會釀成悲劇。
然而,對于虐童行為,如果不造成嚴重后果,或引起輿論公憤,司法機關不會追究刑責。可見,對于一般的虐童行為,有關部門顯得很無奈,大都僅停留在這種做法是否妥當、是否值得效仿的討論和爭議層面上,而忽略了這種行為對未成年人身心的傷害,更沒有考慮到拿法律的標尺去衡量。以至于虐童事件層出不窮,受虐待的兒童難以逃出虎口,得不到應有的救助與保護。
可見,南京“養(yǎng)母虐童案”,應辦成“判例”樣本。當家長的“狼性”掙脫親情的束縛,當家庭教育開始蔑視未成年人的人格和權利時,敬畏法律、維護未成年人的基本權益,顯得尤為迫切。要知道,暴力教育造就不了有用之才。相反,在暴力教育中長大的孩子,難免會存在懦弱、膽怯甚至自閉等心理缺陷,勢必會影響其今后的人生。特別是,家長虐童是法治觀念缺失的一種表現(xiàn),更是一種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堅決予以打擊。因此,對于虐童等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行為,不管后果輕重,都應該“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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