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吳龍貴
救護車不救嬰兒,當地120急救中心的理由是“缺少專業設備和專業人員”,看上去事出有因,但實質上根本站不住腳。120救護車顯然比社會車輛專業和有經驗,如果救護車拒救,那么病人家屬只能求助于社會車輛,這會置病人于更加危險的境地。 近日,蘇州市民李先生遇到一件麻煩事—— 他剛出生31天的女兒因嗆奶造成窒息,結果在送醫過程中,他打了兩次120急救電話,先后來了兩輛120救護車,都不愿意接送孩子去手術醫院,原因是孩子太小,來的救護車都是針對大人的,車上沒有針對小孩和新生兒的專門設備,車上醫護人員不了解孩子特別是新生兒的救治知識和技術,路上出問題,他們負不起這個責任。(7月5日《揚子晚報》)
不管是垂垂老者,還是新生嬰兒,他們都有可能成為病人,需要救護車的及時接送。這是救護車的職責所系,根據1997年出臺的《救護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沒有理由可以拒絕。當地120急救中心給出的理由是“缺少專業設備和專業人員”,看上去事出有因,似乎是本著為患者負責的態度,但實質上根本站不住腳。120救護車再怎么缺少針對新生兒的專業設備和專業人員,顯然也比社會車輛專業和有經驗。如果救護車拒絕出車,那么病人家屬只能求助于社會車輛,這會置病人于更加危險的境地。更要看到,在病人處于病危的極端情況下,時間就是生命的最大敵人。作為一種特殊車輛,救護車有道路優先權,比之社會車輛更有效率。
救護車拒絕接送新生兒事實上是一種行業潛規則,說白了就是“怕擔責任”。對這個問題需要從兩方面看:一方面,不必一味譴責。在沒有充分保障的情況下接送新生兒,這樣一種疑慮和擔憂心態并非不可以理解。另一方面,則必須明晰最起碼的道理,作為一種公共服務,120救護車沒有拒絕病人或者家屬正當請求的權利,更不應該對病人進行選擇性救助。正如消防車不能因為火災嚴重、撲救難度大而拒絕執行任務,警察不能因為罪犯異常狡猾、兇悍而拒絕出警一樣,120救護車也應做到有應必求,否則即為失職和瀆職。
目前蘇州市范圍內,一共只有兩輛正規的新生兒專用救護車。有業內人士表示,“如果有足夠的專用救護車,‘救護車不救護小小娃’的現象就不會出現。”很多人可能會因此而認為,公共投入不足才是根本原因所在,但事實上并非如此。在新生兒專業救護車極度缺乏,以至于無法滿足社會需求的同時,某些地方的救護車卻處于被濫用的狀態,甚至把救護車服務當成一門“生意”。
該提供服務的不提供服務,不該提供的卻偏偏要提供,公共服務逐利化才是真問題所在。救護車拒絕接送新生兒,抑或是針對新生兒的專業救護車稀缺,實際上都是成本考量下的一種選擇,把有限的公共資源更多地投入到無限的營利中去。這是公共服務的異化,也是公共職責的錯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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