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紅梅
人販子是否判處死刑,應該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來做判斷。并且,法律的威嚴在于其對犯罪懲罰的及時性和必然性,而非“一刀切”地處以重刑。不過,“人販子一律判死刑”的非理性呼吁背后,也暗含著一種共識,那就是對拐賣兒童犯罪的量刑偏低。 6月17日,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臺突然被廣大網友刷屏:“建議國家改變販賣兒童的法律條款,拐賣兒童的判死刑,買孩子的判無期!”那些反映被拐賣兒童慘狀及父母傷心欲絕的照片催人淚下,擊中人心的柔軟處,激發了人們的同理心,讓人瞬間對拐賣兒童犯罪義憤填膺。再加上,“是中國人就轉”“是媽媽就轉”等煽動性話語,使得“支持人販子全部判死刑”的倡議獲得了無數點贊和轉發,群情激憤之下,朋友圈一片喊殺之聲。 有微信公眾號很快發文指出,“支持人販判死刑”部分信息下附有珍愛網推廣鏈接,有人在利用人們心理進行惡意營銷,朋友圈接力轉發此事是在幫商家賺錢。6月18日下午,珍愛網回應稱,系員工個人行為,已進行嚴肅處理。但盡管如此,很多人在得知是商業營銷之后,仍心甘情愿被利用,繼續轉發“支持販賣兒童判死刑”的相關信息。
拐賣兒童的人販子,害得無數家庭支離破碎,確實罪大惡極,不過,如果“一律判死刑”,固然可以震懾犯罪分子,但顯然不符合法理常識。犯罪分子應該受到什么樣的處罰,要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簡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罰當其罪,罪刑相稱。因此,人販子是否判處死刑,應該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來做判斷。并且,法律的威嚴在于其對犯罪懲罰的及時性和必然性,而非“一刀切”地處以重刑。
不過,“人販子一律判死刑”的非理性呼吁背后,也暗含著一種共識,那就是對拐賣兒童犯罪的量刑偏低。面對這種共識,一方面,要從重懲處人販子。我國《刑法》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問題是,這個量刑標準是多年之前制定的,如今看來,5年的起刑點顯得過低,而罪行嚴重的人販子被判處死刑的案例雖然有,卻并不多見。另一方面,也要加重對買方的處罰力度。在現實的打拐行動中,對收買者處罰較輕或者不處罰,造成買方市場需求旺盛,這也是拐賣兒童案件多發的重要原因。
沒有收買,就沒有拐賣。打擊拐賣兒童犯罪,既需要從重懲處人販子,也需要加重對買方的處罰力度。為此,立法部門應當充分正視業界和輿論共識,對拐賣兒童犯罪量刑標準進行進一步的明確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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