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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6月16日消息 近日,膠州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原告蘭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后,為了取證與被告公司假簽和解協議,后以不滿賠償協議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經開庭審理,依法駁回了原告蘭某的訴訟請求。
受傷后 拒做傷殘鑒定 2013年6月,蘭某受雇于被告公司,在一次工作過程中其意外受傷,受傷后,被告公司第一時間將蘭某送到醫院,并為其墊付醫藥費,蘭某經醫院診斷為右踝關節骨折,需要住院治療。
在蘭某住院期間,為做好蘭某受傷后的賠償工作,被告公司與原告積極溝通,并多次要求蘭某去做傷殘鑒定,以明確賠償標準,但被蘭某以各種理由拒絕。
為取證 假簽賠償協議 由于蘭某與被告公司屬于雇傭關系,沒有正式的勞動合同關系,為能夠證明與被告公司的關系以獲取更多的賠償數額,蘭某計上心來,決定通過假簽和解協議的方式取證訴訟。
蘭某找到被告公司要求簽訂和解協議,被告公司雖以被告未做傷殘鑒定賠償標準不清提出質疑,但是由于蘭某的堅持以及其索賠要求并不過分,符合賠償范圍,于是被告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蘭某自愿簽訂一份協議,內容為:被告公司賠償蘭某醫療、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補助費用(包括醫療報銷)5萬元,扣除已經墊付的2萬元,還應支付3萬元。協議于雙方簽字時生效,雙方解除雇傭關系,任何情況下雙方都不得違反本協議。這次事故就此終結。
不誠信 反悔再次索賠 被告公司原以為和蘭某再無瓜葛。可去年4月1日,蘭某自行委托某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程度等級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構成9級傷殘。蘭某認為,他與被告公司之間是雇傭勞務關系,自己在提供勞務中受傷,被告公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蘭某覺得之前的賠償協議是自己為了取證而簽訂,是為了讓被告認可其在被告公司工作并受傷,所以受償數額明顯低于其應獲得的賠償數額,該協議顯失公平,自己吃虧了,基于此,蘭某訴訟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賠償傷殘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醫療費等共計10萬元。
被告公司答辯稱,雙方屬于自愿達成賠償協議,且已按照協議履行,蘭某再次索賠,沒有道理。且蘭某以取證為目的,非常不誠信的與自己公司虛假簽訂和解協議,其理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經審理 協議合法有效 膠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蘭某與被告公司達成賠償協議為有效協議。一方面該協議是在雙方都自愿的前提下簽訂,沒有誤解、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協議所具備的格式、內容、項目齊全。由于沒有做傷殘鑒定,雙方對賠償數額都不清楚,且拒絕鑒定的是蘭某,因此該協議也不存在顯示公平之說。因此,該協議經雙方簽字確認,即產生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蘭某與被告公司簽訂賠償協議的目的是讓被告認可其在該公司工作并受傷,并以此為根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該合同隱瞞了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且根據原告受傷后被告公司的種種表現,均可表明該公司認可蘭某在公司工作,并積極賠償。綜上,該協議內容合法有效。
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和維護交易的公正性,該庭依法駁回了蘭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介紹現實生活中,受害者在受傷后與侵權人簽訂賠償協議,一定要在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進行,如果違背了這一基本原則,受害人即使明知賠償協議所約定的賠償金額與法定賠償標準有出入,也可以視為其放棄追償權利,應認定賠償協議合法有效。侵權人履行賠償協議后,受害人補足賠償差額或補充賠償的訴請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通訊員 賈立超 文 宮昌樂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