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8月19日訊(記者 許乃丹) 肖某與某電器公司之間為勞動雇傭關系,肖某在工作期間不慎被機器壓傷左手,構成不同程度傷殘。經法院一審,判令電器公司賠償肖某損失共計29萬余元。電器公司為了規避執行,變更法定代表人,并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手續。在這起
工傷賠償案件的執行過程中,市南法院針對被執行人的虛假訴訟、惡意轉讓股份、注銷公司等規避執行行為,依法啟動執行
聽證程序,追加被執行人原法定代表人為案件被執行人,將29萬余元案款一次性執行到位。
經即墨市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9年3月,原告肖某在被告青島某電器有限公司工作時不慎被機器壓傷左手,經司法鑒定三個手指構成不同程度傷殘,判令被告賠償肖某各項損失29萬余元。該案執行立案后,由市中院指定市南法院執行。
執行法官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青島某電器有限公司在一審期間,將其法定代表人由胡某變更為閆某,并在變更后三個月內即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手續,且注銷過程中有意回避了仍在訴訟程序中的侵權糾紛。本案二審期間,該公司在已注銷的情況下,仍使用假公章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律師出庭應訴。這一系列規避執行行為,致使被執行人公司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財產,案件執行陷入僵局。
基于依法查明的事實,執行人員認為,被執行人原法定代表人胡某 、閆某明知公司與肖某的訴訟案件尚未審結,仍轉讓公司股權、注銷工商登記,進行虛假訴訟,屬惡意逃避債務規避執行行為,依法應當對該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隨即依法追加胡某 、閆某為本案被執行人。最終,執行法官對胡某名下銀行存款依法凍結劃拔,本案案款共計29萬余元一次性執行到位并發還給肖某。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