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網4月27日消息 近日,膠州法院出臺《司法委托中介機構誠信管理細則》,對違反《細則》規定的中介機構,將視情節嚴重程度分別處以警告、暫停委托、除名三種處罰。這是山東省法院系統出臺的首例針對司法委托中介機構的誠信管理規定,將有效規范中介機構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等不誠信行為,整肅中介市場,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細則》的適用對象為自愿申請并經法院核準的從事司法鑒定、審計、評估、拍賣、檢測的各類專業機構。對其在受理司法委托時出現的消極推諉、無故超期、弄虛作假等不誠信行為提供處理依據。
膠州法院將26類不誠信事由用10、20、30、40四個檔次的分值量化,一次性扣分或累計扣分達20分,以“警告”處理;一次性扣分或累計扣分達30分,以“暫停委托”處理;一次性扣分或累計扣分達40分,以“除名”處理。累計扣分以自然年度為限。“暫停委托”期限為6個月以上2年以下,在此期間,被處理前受理的委托事項可繼續辦理,并視其誠信表現從重或從輕調整處理方式。
人民法院接到對司法委托中介機構不誠信行為的投訴后,將在5個工作日內啟動處理程序,30個工作日內分“三步”作出調查結論,首先告知司法委托中介機構被投訴;然后組織投訴人與司法委托中介機構核實并查明事實;最后根據查明的事實依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司法委托中介機構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后30個工作日內向核準處理的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門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通訊員 秦紅宇 文 宮昌樂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