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馮海寧
記者從接近交通部的相關人士獨家獲悉,時隔兩年,《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即將重新公開征求意見。該條例將出現重大調整,將現行收取通行費的“政府還貸公路”模式,轉為政府發債修路的“政府債務性公路”模式。上述人士參與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修法工作。(6月14日《經濟觀察報》) 如果上述人士透露的消息屬實,“政府還貸公路”模式轉為“政府債務性公路”模式,顯然是一種進步。過去多年,雖然“政府還貸公路”模式為公路建設籌集資金提供了方便,為公路總里程快速增長作出了巨大貢獻,但地方政府在貸款修路、延期收費、隨意轉讓公路經營權等方面具有很大隨意性。今后一旦變為“政府債務性公路”模式,地方政府就會在發債額度、舉債用途等方面受到制約和監督,有利于規范化操作。這種模式之變蘊涵的深意是,今后政府舉債所修的公路將會姓“公”,因為新《預算法》規定,舉借的債務“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如此,有利于債務性公路回歸公益屬性。
但在筆者看來,要想讓這種模式之變產生深遠意義,必須系統總結過去“政府還貸公路”的問題,進行全方位的制度設計,關鍵在于三點:其一,過去“政府還貸公路”還完貸款后或者過了規定期限后仍隨意延長收費,被輿論詬病最多,今后“政府債務性公路”模式應徹底終止這種“任性”。
其二,部分公路被輿論質疑不姓“公”的另一個原因是,地方政府將“政府還貸公路”變“性”為“經營性公路”。根據現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經營性公路收費“最長不得超過25年”和“最長不得超過30年”,所以,很多地方政府就通過變“性”,達到延長公路收費期限的目的。盡管新《預算法》規定,政府舉借的債務“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但“政府債務性公路”建成之后會不會再變成經營性公路,還是一個大大的問號。要想避免“政府債務性公路”再變性,必須在新制度中明確禁止“政府債務性公路”轉讓經營權,以確保公路不落入企業手中。
其三,科學安排每條“政府債務性公路”還債計劃,精確計算還債時間,還完債務后立即停止收費,并把還債計劃、時間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對于不按新制度操作、隨意延期收費的地方政府,既要責令停止收費,還要嚴厲問責有關責任人,以維護法治權威和公眾利益。另外,新制度能否明確各級財政在公路建設方面的投入責任,也值得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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