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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英 3月6日,全國人大代表鄭堅江建議,逐步減少死刑適用的同時,建議在《刑法》中增設不得減刑的“終身監禁”來震懾犯罪,讓貪污受賄的人不敢貪。(3月6日中國新聞網) 近年來,人們對腐敗分子深惡痛絕,“亂世用重典”的呼聲不絕于耳;另一方面,隨著社會文明水平的提高,要求廢除死刑的聲音也逐步高漲—— 這似乎是一對矛盾。如何做到既保持足夠的威懾力,又兼顧法律的人性化?鄭堅江代表增設不得減刑的“終身監禁”的建議就是一個好主意。
這個建議的最大亮點,不在于“終身監禁”,而在于“不得減刑”。我們現在的“無期徒刑”,其實和“終身監禁”無異。但正像鄭堅江代表說的那樣,就算判了死緩,“當死緩二年內若無新的犯罪則轉為無期。無期二年以后轉為二十年。只要沒有新的犯罪,減刑之后,十幾年就出來了,幾乎沒有人在監獄蹲一輩子。”以前常有一些貪官被繩之以法,只要不是被判為死刑,過不了幾年就通過各種方式獲得事實上的自由。群眾最看不慣的,不是貪官沒有被判死刑,而是懲罰的鞭子高高舉起,最終卻輕輕落下。
當然,相對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還應該加上數罪并罰刑期累加。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單項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長為十五年,數罪并罰最長也不超過二十五年。這就造成一些犯罪分子罪名羅列了一大堆,最終獲刑卻并不高的情況。尤其對于一些“中貪”“小貪”來講,刑期“封頂”的做法相當于“縱容”了他們部分的罪過。
貪官的余生最多不過幾十年,一下子累計幾十甚至上百年的刑期,這看似荒唐,實則有一定的道理。一個是犯的罪越多,受的懲罰就應該越重,這很公平,另一個是能夠杜絕從網上買兩個小發明就能出獄的荒唐事。套用一句話說,對犯罪分子仁慈就是對好人殘忍。對犯罪分子最大的懲罰,是讓他們失去人身自由,付出應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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