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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金惠 四川邛崍兩名男子與組織賣淫者介紹來的13歲幼女發生了性關系。一年前,邛崍檢察院對這起嫖宿幼女案,在全國首次以強奸罪提起公訴,引發全國關注。經過一年的審理,邛崍法院近日作出判決,在國內首次對兩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強奸罪判刑,并從重處理,分別判兩人有期徒刑5年。 關于嫖宿幼女罪的話題已經發酵了許久,要求廢除的聲音更是此起彼伏。全國首例嫖宿幼女以強奸罪判刑案件的出現,讓公眾看到了廢除嫖宿幼女罪不僅是社會共識,還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和適用性。就在這起案件判決的同時,“女童保護全國兩會代表委員座談會”在京召開,與會代表、委員均提到了一個歷年全國兩會都曾被提及的“老問題”:廢除嫖宿幼女罪。
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到普通老百姓,為何如此執著于廢除嫖宿幼女罪這一“老問題”?首先就是它在法理上存在悖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而嫖宿幼女罪作為獨立的罪名又與強奸罪區別開來,顯然違背了“不論幼女是否自愿”的前提。其次,從量刑上來看,按照強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再者,公眾在情感上對此也是不能接受的。設置“嫖宿幼女罪”罪名等于間接認可了幼女的“妓女”“賣淫女”身份,這樣的標簽對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和身心發育毫無益處,甚至會對社會風氣造成一種誤導。
有媒體曾經做過一項在線調查,結果顯示92.17%的被調查者支持廢除嫖宿幼女罪擁有。而實際上,近年來實踐中適用嫖宿幼女罪的案例越來越少,尤其自去年以來,各地對于涉及到奸淫幼女的案件已經基本不再適用嫖宿幼女罪。在這種情況下,廢除嫖宿幼女罪就不能僅僅停留在公眾的討論層面,而應該盡快納入法律議程。
值得期待的是,這一次,在兩會前夕再度呼吁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表示,對這一罪名的廢除充滿信心:“全國人大已給予了積極的答復,他們也支持廢除嫖宿幼女罪,但法律的修訂有一個周期?!蔽覀兣瓮嚓P法律程序盡快啟動,從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的局限和保障幼女權益的角度出發,讓嫖宿幼女罪退出歷史舞臺。
“女童保護全國兩會代表委員座談會”發布的數據顯示,2014年被媒體曝光的性侵兒童案件平均每天1.38起。這提醒我們,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構建安全的環境,還有很多的社會問題需要同步解決,還要完善更多配套的相關政策法規,而廢除嫖宿幼女罪無疑是其中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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