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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金惠 這些年來,因家長將孩子獨自留在家中而發生的慘劇,在島城乃至全國都不在少數:玩火成災、墜樓、觸電……在悲劇面前,原本心存僥幸的家長們追悔莫及。 在國外,因為有嚴格而細致的法律,不讓孩子單獨留在家中早已成為基本常識。美國各個州的法律對于可以把多大年齡的孩子獨自留在家有不同的規定,甚至有的州對于不同年齡的孩子可以獨自留在家多長時間都有明確的規定。籠統地說,在美國,12歲以下的孩子不能被獨自留在家里,一旦被舉報,不但孩子會被社會福利機構帶走,父母還會被起訴“危害孩子安全罪”。在加拿大,把一個不到12歲的孩子單獨留在家中也是違法的。
而反觀國內,僅《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除此之外再無其他細化。如此粗疏的規定導致家長們心中沒有紅線,憑著自身經驗和主觀判斷對孩子進行監管。有些家長想當然以為孩子睡著了,爬不上窗臺,出門只要把門鎖上就行了。但是他們忽視了孩子的好奇心是無限的,判斷力卻是有限的,很可能會讓自己陷入危險的境地。
監護人對兒童的監護能力和監護責任低下,背后的共同問題是疏忽,破解之道不能僅靠家長自覺,而要借助法律的約束和強制,讓家長對“不讓兒童單獨留在家中”形成共識,加強對孩子的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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