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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金惠 穿不穿囚服看似只是一個形式問題,背后卻事關司法精神與被告人權利問題。更重要的是,它還涉及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人在法庭判決其有罪之前的每一分鐘都不該被標簽化、差別化對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2月26日發布,其中提出“彰顯現代司法文明,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 在一般人的印象里,被告人剃著光頭、穿著囚服出庭受審似乎是一件天經地義的事情。但現實中也不乏劉鐵男、房祖名這樣的個例,不僅不剃光頭,連穿著也是日常的便裝。鑒于此,原南昌大學校長周文斌就為自己維了一回權——在庭審現場要求著便裝受審,遭到審判長拒絕后,索性自行脫下了黃馬甲。這樣的情節充滿戲劇性,卻也引發我們對于被告人出庭受審到底應不應該穿囚服的追問。
穿不穿囚服看似是一個形式問題,背后卻事關司法精神與被告人人權問題。更重要的是,它還涉及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無罪推定。所謂無罪推定,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闡述的也是這個道理。既然奉行無罪推定,那么被告人在法庭判決其有罪之前的每一分鐘都不該被標簽化、差別化對待。以往讓被告人穿囚服、馬甲等服裝出庭,實際上就是一種有罪暗示。
從這個角度來看,將囚服從法庭上趕出去絕不是法外開恩,而是對無罪推定原則的重申,對被告人基本權利的尊重。而這也早已成為社會共識,大家期盼司法公平,期待站在被告席上的每一個普通人和名人、官員一樣,被法律所平視,沒有任何區別對待。正因為此,最高法對于“禁穿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的規定一出,公眾和法律界人士紛紛點贊。
其實,在最高法尚未發布明文規定前,全國不少地方已經開始實施。2013年12月,河南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河南法院將對刑事案件庭審方式進行改革,去除刑事庭審中被告人“犯罪化標簽”,使得被告人不穿囚服、對被告人不使用戒具、不對被告人設置囚籠、為被告人提供記錄用紙筆、不給被告人剃光頭等成為常態。同年12月4日,我國第一個國家憲法日當天,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深圳市公安局聯合發文,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如今,這樣的自行動作得到了最高法的認可,讓無罪推定得到最大程度的體現,也彰顯著一個國家的司法文明。
當然,禁穿囚服受審還只是司法文明邁出的一小步,司法改革還有更多的硬骨頭要啃,但正是這樣的一個個細節才能最終撬動改革的車輪。被告人脫下“黃馬甲”,司法前進一小步。當更多這樣的有形標簽被消除,無形的壁壘就會被打破,司法才會真正把被告人哪怕犯人當“人”來看待,國家才能一步步實現司法進步、司法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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