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五、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訴某貿易公司系列信用證糾紛案
案情:2013年,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為某貿易公司開立十筆信用證并到期墊款。但該公司因資金鏈斷裂無法正常還款,銀行遂訴至法院,十起案件僅訴請本金就高達4億元。該公司在青島其他銀行尚有較多貸款,其他債權銀行亦準備陸續展開訴訟。該公司及為其擔保的幾個企業面臨破產清算的危險局面,各債權銀行的債權清償率可能不到20%。中院了解上述情況后,首先對各被告的有效財產包括應收賬款進行保全,之后協調債務人及各債權銀行召開債權人會議,各債權銀行均同意由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牽頭處理所有債權,其他各家債權銀行暫不起訴,并給予債務人及擔保人償債緩沖期,以使各被告可平穩過渡。后法院與債權人及債務人和擔保企業多次協商,并協助債務人將部分應收賬款及時回收,促使債務人及擔保企業籌措資金先將其他債權銀行的欠款予以全部償還。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與各被告就上述十起案件全部達成調解協議,原告同意將被告銀行賬戶及部分查封財產予以解封,維持被告的正常經營,被告則以分期付款的形式陸續歸還欠款;同時被告提供了新的擔保物并由多家案外人作為保證人加入調解,以最大限度地保證原告債權的實現。
點評:青島作為山東省重要的對外開放港口城市,進出口企業眾多,貿易活動頻繁。信用證是對外貿易中極其重要的支付、融資手段。近兩年,
青島中院涉外庭處理了大量的信用證融資糾紛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發現,很多債務人在我市多家銀行均有信用證融資,當開證申請人因資金困難導致銀行墊款時,債權銀行為避免風險都不得不提起訴訟并采取財產查封措施。因法律規定,除抵押權、質押權等優先受償權外,債權人查封財產在先則受償在先,故其他債權銀行不得不盡快跟進訴訟且均申請查封債務人有效資產。此時,債務人資金鏈已斷裂、銀行賬戶被凍結、動產或不動產被查封無法有效變現,資不抵債處于破產邊緣,很多債權人的訴訟實際上已是無效訴訟,即所謂的“一訴都訴”、“一訴就死”的困境。大部分企業因看不到希望,還會抱有“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其生產無法正常進行,還會導致工人失業進一步引發大量社會問題。本案的債務人包括擔保企業即面臨上述困境。市中院受理上述案件后,并未簡單地就案判案,而是先充分了解案件事實及背景并全面地考慮了各方當事人的困境后采取了多項有效措施,放水養魚,盤活企業資產,幫助銀行實現債權,有效化解了金融風險。
案例六、趙某與某物流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情:被告趙某駕駛貨車與原告青島某物流公司所屬車輛相撞,原告車輛受損導致營運損失5萬余元,承保商業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以商業三者險合同中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駛等損失不予賠償”為由拒絕賠付該項損失。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應將商業三者險合同中“停運損失不予賠償”條款認定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對該條款負有比普通合同條款更高的提示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如果保險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其就該條款對投保人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可以免責。鑒于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向被告人趙某履行提示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因此判決超出交強險限額的車輛停運損失4.8萬元由被告趙某負擔。
點評:近年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逐年上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重逐漸年增加,已占市中院所審理的傳統民事案件的40%以上。特別是隨著交強險制度和商業三者險制度的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關系呈現出復雜性,既要審理侵權法律關系,還要審理商業三者險的合同法律關系。其中機動車商業三者險合同中“停運損失不予賠償”條款效力認定就成為理論和實踐中的討論熱點,如何平衡投保人(車主)與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成為審理該類案件的難點。首先,保險公司作為民事主體,獲取利潤是其經營的正當要求,應尊重并保護保險人的營利性,為營造保險業的誠信環境,不宜將所有免除、限制保險人保險責任的條款均認定為無效條款,不宜認定該條款無效;其次,對投保人(車主)而言,通過投保聚集社會資金,減少被保險人的合理損失,本是其投保商業三者險的應有之義,如果將該條款認定為普通的合同約定,車主的保險合同權利勢必受到極大的限制,投保險合同目的無法得到正常的實現。因此,為了兼顧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市中院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認定該條款為免責條款,合理分配了車主與保險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了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
案例七、黃某某訴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
案情:2011年12月6日17時許,原告黃某某之妻李某某,51歲,駕駛摩托車與貨車相撞,當場死亡。李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次日,某工藝品公司對交通警察大隊出具書證:證明李某某系該公司職工,于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向被告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以李某某死亡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形成勞動關系為由,先后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和《工傷認定終止決定書》。后經三次訴訟,該三個決定先后被法院判決撤銷,并責令被告依法重做。青島中院判決認為:李某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時雖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李某某所受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雖達到退休年齡,但并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其勞動合同并不終止。本案中,李某某生前雖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其在某工藝品公司工作,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該公司并未明確表示與李某某終止勞動關系,李某某也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故兩者間勞動關系存在,受《工傷保險條例》調整。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李某某所受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