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12月17日訊(記者 李保光) 因妻子和鄰村男子王某同居,戈某心生不滿,并先后三次自制爆炸裝置放在王某房上。不過,三次均沒有爆炸。日前,經平度法院審理認為,戈某行為構成爆炸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男子戈某家住平度市某村,2010年12月與李某結婚。但是,李某在婚前就曾與鄰村的男子王某同居。2012年4月,李某與王某又開始同居。期間,戈某與王某、李某發生過多次爭執,2012年11月,經法院判決,戈某與李某離婚。離婚后,戈某產生了
報復王某的想法。
2012年秋天的一個晚上,戈某用礦泉水瓶、電子鬧鐘、煙火藥等材料,制成一個定時引爆裝置,放在王某家房上。但是,該爆炸裝置并未爆炸,王某發現后將其扔掉。后來,戈某又用陶瓷壇子 、煙火藥等材料自制一爆炸裝置,將其放在王某家房上。戈某在用打火機點燃引信后離開,但該爆炸物未爆炸。2014年5月11日,戈某再次用液化氣罐、電子鬧鐘、煙火藥等材料制成一個定時引爆裝置,設定好爆炸時間后放在王某住處。該爆炸裝置又沒爆炸。王某在發現情況后報了警,警方在戈某住處搜查出其用塑料桶裝的及用瓷壇裝的煙火藥。
經平度法院審理,戈某為報復他人,非法制造爆炸物并實施爆炸,其行為構成爆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