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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金惠 一生積蓄換來70年住房住宅使用權,年限到了房子該怎么辦?對于很多人來說,這樣的擔心可能還有些遙遠,可對于家住西海岸新區的一些居民來說,卻成了擺在眼前的麻煩事 。1989年,在國家出臺居住用地的土地出讓最高年限為70年之前,作為國務院最早批準成立的14個經濟開發區之一原黃島區曾嘗試,部分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限設定為20年和30年不等,目前有些住宅用地使用權已經超限。按照《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如何續,是有償還是無償,《物權法》并沒作更多解釋,而這讓住戶們陷入了尷尬。 土地使用權到期,房屋也就成了“空中樓閣”,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老百姓有一天真的會無家可歸嗎?那倒也不至于,《物權法》明確規定只要在期間屆滿前一年提出申請就可“自動續期”。為此,西海岸新區阿里山小區的部分業主早在2009年,自己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即將到期之時,就曾向國土部門咨詢如何續期、如何收費等問題,當時得到的回應與現在如出一轍——國家沒有明確的政策出臺,要徹底解決此事,能做的只有再等等。也就是說,面對住宅用地的續期問題,不光是業主們,連地方國土部門也陷入了無所適從的地步。
現在,距離2009年的首次詢問又過去了5年時間,部分業主的房屋土地使用權已然超限,抵押貸款、房屋出售時面臨的阻礙接踵而至,相關政策卻依舊沒有任何進展。當然,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政策的需要、公民權利的受保護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最終作出公平正義的合理決定,同時確保國家對國有土地的收益不會因此受到影響。但是,面對已經出現的住宅用地使用權期滿個案,《物權法》中一句簡單的“自動續期”顯然無法保護公民權益。
面對現實而迫切的“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問題,國家相關政策的出臺不能再拖。到期后土地“續租”的價格究竟怎么算,還可以租幾年,如果政府要收回房子該怎么辦,如何賠償等問題,已經到了必須作出明確規定的時候。事實上,與當前的個案不同,更多人的住宅用地使用年限是70年。但是,大限來臨之前如何保住房屋的擔憂是相同的。要消除民眾的不確定感,國家必須盡快出臺相關政策,給民眾一顆定心丸。而這,不僅關乎民眾個人利益,也事關國有土地制度、國家財政收入、土地流轉等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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