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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金惠 國家衛生計生委11月20日公布《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并通過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新規定首次提出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戶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這意味著此前由各地執行的數倍不等的征罰標準,將統一設上限。(11月21日《新京報》)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實施了12個年頭,但一直以來,這筆每年動輒上百億的費用卻成了實實在在的糊涂賬。向誰征、征多少、誰來征,相關信息總是遮遮掩掩,看得老百姓云里霧里。如今,《條例》就征收條件、征收標準、征收主體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無疑對算清這筆糊涂賬意義重大。
《條例》中最引人關注的,就是解決了全國征收標準不統一的問題。舊規中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而新規則統一將“超生二孩”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數額限定在計征標準3倍以下。因此,對個人而言,新《條例》意味著社會撫養費的下降。
而從國家層面考量,新《條例》則有助于厘清征收亂象。根據國家審計署去年9月通報的全國45個縣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情況審計結果,幾乎所有被審計的縣級地方都存在按社會撫養費征收額向計生部門和鄉鎮政府“返點”的潛規則,社會撫養費成為鄉鎮政府甚至村委會的“小金庫”。對此,《條例》不僅以統一標準的方式降低了人為操作的可能性,還嚴格規定落實收支兩條線,確保全額上繳國庫,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征收機關。此外,《條例》增加了征收管理透明度,要求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這樣的系統規定,可謂是對地方亂象的精確打擊。
社會撫養費是貫徹執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法律強制手段,短期內難以廢止,期待《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能夠有效約束算清社會撫養費的糊涂賬,杜絕收支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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