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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江 近日,河南車主張高興夫婦因不滿超限處罰決定而服毒,釀成一死一傷悲劇。這又一次將“治超”話題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一邊是頻頻下發的“治超令”,一邊是屢見不鮮的超載超限。自2000年交通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出臺以來,全國“治超”已14年之久,緣何“超”與“治超”仍并行“在路上”,難見成效?(12月1日新華社) 14年“治超”,開了無數的會,發了無數的文,結果“越治越超”,一些名義上是“治超”的文件竟然異化成了保障相關部門執法創收的工具,甚至還衍生出“罰款月票”“包季套餐”等荒謬現象。在“治超”淪為“制鈔”的情況下,路政、交警、運政、交管等上演了一場利益爭奪大戰,怎一個“亂”字了得!
筆者認為,以罰代管、執法創收、權責混亂、公權亂用等亂象,只是“中國式治超”黑幕的表象,其背后是公共權力的扭曲和異化,即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個人化。以罰代管也好,執法創收也罷,其實是權力的另一種尋租或變現。罰款為了創收,手段成了目的,目的就是利益,這與“治超”的初衷相距十萬八千里。一旦公權淪為某些政府部門的利益工具,而且缺乏相應的監督和制約,那么公權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就值得商榷了。
“超”與“治超”的惡性循環里,老百姓吃盡了苦頭,這必然會影響權力的公信和政府形象。在“治超逼死人”之后,公眾已經無法容忍這種權力異化所造成的惡。行政權力膨脹、異化的實質是法律監管的無力,要跳出惡性循環怪圈,必須科學立法,對執法者和車主進行雙向規范。其實,對車主進行規范并不難,難的是如何規范執法者的權力。如果執法規范了,不超載也能掙到錢了,誰還去以身試法?
公權之所以能部門化、利益化,很大程度上在于立法的部門化,換言之,在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過程中,部門利益就已經嵌入其中了。所以,必須完善法律依據,明確處罰標準,整合執法主體,建立權責清晰、監管有力、執行高效的綜合執法體系,徹底鏟除滋生創收執法、以罰養人、以罰代管的土壤。14年“治超令”見證了公權部門化,也呼喚著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真正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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