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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江 湖北漢陽一小學班主任懸賞50元慫恿學生從二樓跳下,一四年級學生經不住誘惑跳下把腿摔斷。學校表示,這是班主任個人行為,誘哄孩子從樓上往下跳不屬于教學任務,應由個人負責。當地司法局稱,學校未盡到監管責任,應當承擔事后的賠償責任。(9月17日《武漢晨報》) 天底下竟然還有這樣的混賬班主任,讓人情何以堪?懸賞50元慫恿學生跳樓,這種匪夷所思的行為不僅與師德底線相距十萬八千里,更踐踏了做人的常識 。作惡者必將受到相應的懲罰。此事涉嫌故意傷害,勢必會根據傷情鑒定,追究該班主任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班主任慫恿學生跳樓,可恨;學校的反應和做法,同樣可恨。事情發生后,孩子躺在醫院里,除去花費的2萬元醫藥費,可能需要后續治療,甚至落下殘疾,學校自然脫不了干系。但讓人詫異和憤怒的是,學校竟一口咬定此事為“個人行為”“個人負責”,且將當事人開除了之,這分明是推卸責任,無疑是向受害者的傷口上撒鹽。
從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當事人等多個因素看,學校明顯失職,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司法局解釋得很明白,學校開除該班主任只是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無關,不能以此彌補或推卸應負的民事監管責任。而學校不但不協助受害人維權、索賠,還極力推卸自身的責任,讓人心寒。
近些年來,每每發生學生安全事故,一些學校的第一反應就是想方設法推卸責任,不是往學生身上推,就是往老師身上推,這與教育者身份極不相符。愛是教育的靈魂,沒有愛就沒有教育,而在“慫恿學生跳樓”事件中,我們看到的只有自私冷漠,甚至冷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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