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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江 安徽省廣德縣返鄉大學生李本超為救兩名落水兒童不幸犧牲,當地政府已決定為其申報“安徽好人”榮譽稱號。盡管危急關頭挺身而出獲得社會贊譽,但他根本不會游泳卻貿然施救的行為,也引發公眾討論。 根本不會游泳,也明知很危險,卻挺身而出,結果救出落水兒童后自己犧牲了,李本超“安徽好人”的稱號當之無愧,盡管施救方式很魯莽。就個案講,李本超的義舉讓人感動、欽佩,但不計后果的施救方式難以令人贊同。事情和道理就這么簡單,不必搞得過于復雜,更不能人為地把見義勇為和珍惜生命對立起來。
該不該見義勇為和如何見義勇為是兩碼事,但社會的一些爭議往往把會把問題復雜化。事實上,看待問題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結論自然不同,談不上對與錯。毫無疑問,見義勇為應當得到認可和肯定,但這并不妨礙我們倡導一種更理性、更人性的見義勇為觀。換句話說,見義勇為和珍惜生命本身并不存在內在沖突。
就此事看,當地政府決定為李本超申報“安徽好人”稱號,并無不妥,這種出自本能的義舉應該得到肯定,但肯定其高尚精神的同時,不能回避其施救方式的盲目性,更不能無條件地大肆宣揚。就是說,政府可以授予榮譽稱號,也應該對李本超的家庭施以援助,但不能片面地宣傳這種不計后果的施救方式。
長期以來,在對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保護上,社會過多強調了“激勵”,而恰恰忽視了最核心的內容之一——“保護”。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管冒多大風險、付出多大代價,只要是見義勇為,就理所當然地獲得鼓勵和榮譽,至于風險和代價都可以忽略不計。在這種傳統的見義勇為觀念下,救人者與被救者雙雙遇難的悲劇時有發生。
事實上,見義勇為的規避風險、強調自保等原則,不僅針對未成年人,也適用于成年人。生命權利大于一切,在保護好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選擇施救方式,應該成為一種社會共識,且應通過政府及媒體的宣傳和引導普及開來。認可和肯定見義勇為,但要鼓勵見義智為,突出自保和避險原則,這應是我們基本態度和鮮明立場。最可怕的是,把見義勇為和珍惜生命當成非此即彼的“選擇題”,走不出這個怪圈,再激烈的爭議也只能遠離真理。(作者系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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