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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貴峰 河北省政府常務會議日前審議通過的《報告》顯示,該省對全省持行政執法證件人員共317742名進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取消81720名,占現有持證人員總數的35%。“對合同工、臨時工、工勤人員等不符合條件和不在崗持證人員一律取消行政執法資格,收回已持有的行政執法證件”。(11月15日《燕趙都市報》) 一律取消“臨時工”行政執法資格,無疑是一種非常合理必要的舉措。一方面,它勢必有利于促進行政執法行為的嚴格規范性,大大減少和避免因“臨時工”而產生的各種執法亂象,比如,一些行政執法機關動輒將“臨時工”推上執法一線,而一旦發生執法糾紛又將“臨時工”作為推卸和逃避執法責任的“擋箭牌”“替罪羊”。另一方面,取消“臨時工”行政執法資格實際上也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和必要要求,正如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的,“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
但是也要意識到,站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高度、就有效落實保障“嚴格執法”來看,取消“臨時工”執法資格,實際上又僅僅只是事情的第一步、一個開始,接下來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相關制度配套。
比如,健全完善行政執法體制的配套,通過推進綜合執法、理順執法管理體制,精簡行政執法機構、提升行政執法效率。眾所周知,長期以來,許多行政執法部門之所以在“正規軍”之外還雇傭大量“臨時工”,甚至“臨時工”數量超過“正規軍”,除了使用“臨時工”可能帶來的種種“便利”,另一個十分重要的客觀現實背景正在于,囿于行政執法體制的不暢,我國行政執法領域普遍存在多頭執法、執法機構和層次過多 、人浮于事、執法效率低下等問題。在這種背景下,除了取消“臨時工”執法資格,顯然還應進一步對龐雜的“臨時工”隊伍進行徹底的清理規范,并同時確保落實“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部署,如“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推進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
再如,健全完善行政執法問責追責體制的配套。很明顯,如果沒有配套完善的行政執法問責追責體制,相關執法人員即便“執法不嚴”甚至“執法犯法”“徇私枉法”,也難以得到及時嚴格的責任追究,那么,即使是取消了“臨時工”的行政執法資格,也并不足以確保“嚴格執法”。
此外,從立法源頭來看,需要盡快健全行政執法領域的各種法律配套、補齊相關法律短板。如盡快制定基礎性的《行政程序法》,對包括行政執法在內的各種行政行為所必須遵循的程序、原則,進行全面統一的規范;進一步制定《行政收費法》《行政征收法》等法律,推動包括“行政收費、行政征收”在內的各種行政執法行為的全面法定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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