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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貴峰 廣西北流籍犯罪嫌疑人鐘某富以及廣東籍犯罪嫌疑人董某慶、何某明3人因涉嫌盜竊尸體罪,近日被廣西北流市公安局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據了解,鐘某富多次盜竊尸體,并將尸體以每具3000元、1500元的價格賣給廣東化州市那務鎮的董某慶、高州市荷花鎮的何某明;而董、何兩人原為當地民政干部,買尸火化是為了完成“任務”。(11月2日《京華時報》) 身為民政干部,為了完成所謂的“火化任務”,竟然鋌而走險地合伙干起“掘墳盜尸、買尸火化”的罪惡勾當,如此荒誕下作的犯罪行徑,令人感到驚駭,理應得到法律的嚴懲。但是,對于這樣一起以政府“火化任務”為背景的惡劣“盜尸買尸”案,如果僅止于追究懲戒兩名當事官員,無疑又遠遠不夠。
據董某慶交代,那務鎮每個月都有火化任務,而當地盛行土葬,他只好通過購買尸體去完成“任務”。他給殯儀館的手續里,有那務鎮已經死亡居民的戶籍卡,買來的尸體就頂替這些已死亡的當地居民火化;“還專門向鎮政府領導匯報,領導居然同意了這個方案”。這意味著,除了兩名直接參與買尸的當事官員,需要進一步追究問責的還有:同意并縱容“買尸火化”的當地鎮政府及其領導、下達機械生硬“火化任務”的上級相關部門,以及違規實施火化的殯儀館。
盡管上述“盜尸買尸”案確實非?;恼Q,但又不得不承認,類似這樣在“火化任務”壓力下的地方民政官員鋌而走險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其實并不罕見。比如,為了完成“火化任務、指標”,此前全國不少地方都曾發生過各種“強制平墳”,乃至“強行掘尸火化”事件。從這個意義上說,對于上述“買尸火化”事件,僅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實際上也并不是最終的關鍵,還必須進一步從源頭上徹底反思并改變諸如“火化任務、指標”這樣簡單粗暴的行政管理方式。
基于“移風易俗、節約土地”等社會需要,推行以“土葬改火葬”的殯葬改革 ,從長遠大方向和原則上來看,當然并沒有什么問題。但是,以簡單機械的“火化任務、指標”,生硬粗暴地強行推行“土葬改火葬”,無疑又十分不妥,不僅暴露了相關地方政府的“懶政”,更明顯涉嫌違法行政、亂作為;不僅直接損害了逝者及其家屬的應有倫理尊嚴和情感,更會無形中侵蝕整個社會基于“慎終追遠”理念的公序良俗;不僅會為“掘墳盜尸”這樣犯罪大開方便之門,甚至還可能為其他更嚴重犯罪留下隱患。
簡單粗暴的“火化任務指標”會催生“買尸火化、掘墳盜尸”,一如“罰款指標”會催生“釣魚、養魚執法”,“破案指標”會催生“刑訊逼供、徇私枉法”,稅收指標會催生“過頭稅”……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語境下,所有這些行政執法亂象,顯然都必須站在法治高度予以全面徹底的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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