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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貴峰 現在,“開車玩手機”現象確實很嚴重。曾有媒體調查顯示,高達96%的受訪者表示“開車時打過手機”、僅有4%表示“從來沒有打過”。而“開車玩手機”可能蘊含的危險,確實不容低估。但如果因此便建議將此類行為“入刑”,并不慎重、穩妥。 無論是相對于“醉駕”“毒駕”,還是此次刑法修訂草案擬新增的“嚴重超載、超速”等危險駕駛行為,“開車玩手機”都不是一個可以簡單一概而論的同性質行為,因為基于具體行為方式及相應的場合、地點不同,“玩手機”可能造成的危害存在極大差別。比如,簡單的“接打手機”與“使用手機上網、玩游戲”,對應的危害性就明顯不同。再如,在高速公路上開車“玩手機”,與在城市道路擁堵或等紅綠燈情況下“玩手機”的危險性,同樣也不能等量齊觀 。在這種背景下,顯然不宜簡單不加區別地將此類行為一律“入刑”。
事實上,針對“開車玩手機”等行為,我國現行的交通法規也有相關禁令。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但從現實執法實踐來看,這些規定存在明顯的缺陷。首先,相關禁令顯得過于簡單籠統,如只限于“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少數行為、沒有進一步涵蓋其他種類的“玩手機”行為,也沒有對這類行為做進一步細化。更重要的是,對于這類“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現行交通法規也缺乏更細化的行政處罰標準,如既有的處罰標準僅是“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記2分”。而這樣的處罰標準不僅彈性太大、界限不明,相應的處罰力度也較輕,不足以有效應對現實中普遍存在的“開車玩手機”現象。
對于“駕車玩手機”等行為,不一定非得匆忙“入刑”,《刑法》之外的現行交通法規及行政處罰,事實上仍有很大的進一步改進完善的空間,如“細化禁止規定、完善處罰標準、加大處罰力度”等。而在行政處罰手段尚未窮盡之前,便急于推動“開車玩手機”入刑,以最嚴厲的“刑事處罰”來代替一般“行政處罰”,不僅有違“罪刑相適”的一般刑法入刑原則,也不符合更深層次的“慎刑”理念,有“不教而誅”或“輕教而重誅”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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