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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易 據(jù)報道,根據(jù)現(xiàn)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但未阻礙婦女返回原居住地,也未虐待被買兒童、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由于實踐中常常造成“拐賣犯罪,收買無罪”的情形,學界對此條一直廣有爭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三條對此條文作了修改,規(guī)定前述情形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一律作出犯罪評價。 盼星星,盼月亮,終于盼來了收買兒童入罪這一天。對于修改這一法律條文的感觸,不是用“點贊”之類的話語可以表達清楚的。這之前有太多被拐兒童家人的血淚橫流,這本身是“打拐”的一個重要拐點,這之后則可以看到解決問題的更多光明。
“沒有買賣,就沒有拐賣”,收買兒童入罪 ,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消除買方市場,從源頭上堵住拐賣兒童的出口。這些年,打拐已成社會最關注的問題之一。不久前,陳可辛的電影《親愛的》又讓中國人集體飆淚,因為人心都是肉長的,誰又能漠視親人的骨肉分離?在憐愛的另一面,是對拐賣徹骨的恨。說實話,我國對拐賣兒童罪量刑不可謂不重,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甚至可處死刑。長期以來,拐賣一直猖獗,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買方市場的存在。根據(jù)以往的法條,在拐賣兒童這一利益鏈上,作為終端的買家,卻有可能不被追刑責,這縱容了收買兒童的案件屢屢發(fā)生。可見,相關法條的修改是一個巨大的進步。
在收買兒童入罪的同時,也要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建設,比如,建立相應的“兒童警報系統(tǒng)”。應該承認,我國近年來在打拐上投入了很大力量,多地出現(xiàn)迅速解救被拐兒童的案例,警方也積極發(fā)布“兒童和少女失蹤應立即報警,不用等24小時”之類提醒。對此,應該予以肯定,但還是要說,應投入更多力量來打拐。在尋找失蹤兒童方面,或許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早在2003年,美國就著手建立全國性的兒童綁架警報系統(tǒng)。在綁架案發(fā)生后,迅速通過廣播、電視或者高速公路的電子告示牌發(fā)布信息,向公眾通報被綁架兒童和綁架者的情況。美國聯(lián)邦政府將為各州和地方社區(qū)提供資金。該系統(tǒng)使得綁架兒童者無處容身,有效打擊了針對兒童的犯罪活動。可以說,在網(wǎng)絡高度發(fā)達的今天,我們已經(jīng)具備建立這種“全國兒童警報系統(tǒng)”的能力和條件,希望早日使尋找失蹤兒童制度化,常態(tài)化,而不是僅僅在個案下功夫。
另外,還要完善兒童的收養(yǎng)機制,消除收買兒童的動機。讓那些失去孩子和無法生育孩子的家庭,能夠通過合法渠道收養(yǎng)或寄養(yǎng)兒童,撫慰他們孤獨的心靈,這也可以讓很多無所依靠的孩子找到好的歸宿。這是一個老話題,也是一個難題。但是,只要問題不解決,就應該繼續(xù)提,繼續(xù)說下去,一直到相關制度修改,問題獲得解決為止。
期待收買兒童入罪的法律早日通過并實施,也渴望其他相關制度早日落實。畢竟,這是最等不得的事,因為涉及到的是孩子,是人性最脆弱的那個點。但愿那些被拐走的可憐的、親愛的小孩,能早日擦干眼淚,重回親人溫暖的懷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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