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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金惠 深圳擬出臺反家庭暴力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反家庭暴力條例(草案)》對家庭暴力范圍予以界定,規定家庭暴力指行為人對其家庭成員實施的身體、精神、性、經濟等方面的傷害行為,首次將經濟傷害行為納入家庭暴力范圍。(8月18日《新快報》) 在大多數人的觀念中,家庭暴力就是傷害身體。的確,肢體暴力是最常見也是最顯而易見的家暴形式,可除此之外,精神暴力、經濟暴力、語言暴力等相對隱蔽的“冷暴力”,傷害更加難以估量。它們讓原本溫暖的避風港,成了冷酷無情的冰窖,在這樣的家庭環境下,幸福自然也就成了奢談。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出臺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就將家庭暴力分為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類型。2011年3月起草完成的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反家庭暴力法》,也將精神暴力作為比身體暴力更嚴重的行為而明確提出。遺憾的是,此后反家暴立法雖被列入規劃,但時至今日還是猶抱琵琶半遮面。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作依據,再加上隱蔽性強、證據收集困難等特點,很多“冷暴力”案例難以被認定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訴求也得不到法院認可。
深圳反家庭暴力條例雖然是地方性法規,但其以法律的形式對反家暴范圍進行擴容,將語言暴力和經濟暴力納入其中,不僅是立法的進步,更是對民意的積極回應。因為,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反映了立法者對家庭暴力本質屬性的認識,更直接決定了反家暴立法的適用范圍。反家暴范圍在法律上擴容,讓深受“冷暴力”之苦的當事人訴諸法律維權成為可能。
實際上,深圳市的反家暴擴容不僅是以法律形式回應民意的積極措施,也是與國際接軌的常規做法。從世界范圍來看,越來越多的國家已經將“冷暴力”定性為家庭暴力。美國律師協會全國家庭暴力委員會對家庭暴力的定義為:“當一方親密伴侶使用身體暴力、脅迫、威脅、恐嚇、隔絕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經濟封鎖’試圖保持對另一個親密伴侶的權利控制時,即發生家庭暴力。”英國皇家警察督察給出的家庭暴力定義,是指在曾經或現在有親密關系的伴侶之間發生的身體、性、情感或經濟方面的傷害行為。由此不難看出,各國對家庭暴力的解讀或許是多樣的,但對其危害的認同卻是一致的。
通過立法對反家暴進行擴容,是維護個體尊嚴和人格權利的重要一步。相關部門應當結合其他國家的經驗,盡快制定全國性的反家暴法,并與行政保護、社會保護、自我保護結成系統網絡,讓更多家庭遠離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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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