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在萊西市一家
鞋業公司工作了七年,卻沒有得到應有的報酬。雖然單位每月定時發放工資,但原本屬于員工的帶薪年假、加班費、社保等,劉女士都沒有享受到。此外,公司還以"沒有明確規定為由"拒絕支付劉女士防暑降溫費。2012年,劉女士將單位起訴,要求對方支付各項費用共計33萬元,對于支付數額,雙方產生了分歧。經法院一審二審后裁決,單位需支付劉女士4.6萬余元。
七年沒發高溫補助 2005年,劉女士到萊西一家鞋廠做操作工,雙方分兩次簽訂了書面合同,合同期限一直持續至2014年3月30日。2012年劉女士發現,單位雖然會定期給她發放工資,但沒有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劉女士還認為,雖然在室內工作,但按照規定,每年六月、七月、八月和九月單位應當支付防暑降溫費,按照每月室內80元標準計算,劉女士在單位工作5年,單位應當支付1600元,可這1600元單位并沒有發過。另外單位還拖欠劉女士33000多元的經濟補償金,還有帶薪年休假工資8750元,休息日加班費也達到了20余萬元。
要求提供氣象記錄 劉女士提出辭職,要求單位支付包括
高溫補貼在內等各項費用共計33萬余元。鞋業公司不同意,公司稱劉女士要求的經濟補償金不合理,因為是她主動向單位提出辭職。而訴訟中提到的高溫補貼也是沒有依據的。單位稱"根據相關規定,高溫補助沒有明確規定必須補助給勞動者,且獲得高溫補助的條件是日最高溫度超過35℃",劉女士沒有提交證據證明高溫補助時段最高溫度超過35攝氏度,而且高溫補助發放期限最高不超過4個月,在案件審理期間,還沒有規定發放標準,要求1600元是沒有依據的。
劉女士找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經調解無效,由仲裁部門出具了一份仲裁書。
關于劉女士提到的高溫補助,根據2011年實施的《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發放夏季防暑降溫費,所需費用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對于鞋廠提出的超過35℃的標準,并無規定,因此劉女士要求鞋廠支付高溫補助,而且數額沒有超過法定標準,仲裁部門予以支持。對于其他的各項費用,仲裁部門根據各項證據及實際情況都予以裁決,鞋業公司共計需向劉女士共計支付1.1萬余元。
判決支付用人成本 裁決下發之后,雙方都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案件在審理期間,法院只對帶薪年假、社保、加班費等數額進行了重新計算,并沒有否認劉女士主張的高溫補助費用。后經法院一審判決,鞋業公司需支付劉女士4.6萬余元,其中包括1600元的防暑降溫費。
案件判決后,鞋業公司不服,上訴至市中院。在上訴狀中,鞋業公司稱劉女士應當提交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發布的關于年度夏季氣溫的報告,高溫天氣達到規定,公司才能發放防暑降溫費,由于劉女士沒有提交該證據,法院不應支持。但二審認為,防暑降溫費是勞動者應有的福利待遇和勞動所得,也是用人單位應支付的必要用人成本。因此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聞延伸
高溫補助與氣溫無關 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發放夏季防暑降溫費,所需費用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防暑降溫費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在2006年下發的《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中稱,"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內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至9月發放。 "
據了解,在各項規定中,并沒有注明高溫補助是溫度達到某個標準之后發放的,相反是每名員工在夏季都應享受的福利。(記者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