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 5月4日訊(記者 趙麗云通訊員 丁德振 王德成 ) 5月4日,黃島區人民法院對兩起涉及使用“
瘦肉精”案件進行了宣判。被告人王某和李某從高密某食品公司購入使用“瘦肉精”喂養的生豬并在黃島區黃河西路農貿市場進行銷售 ,被公安部門當場查獲,90頭生豬中查出違禁藥物。被告人王某和李某均因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獲刑。
被告人王某和李某在明知道所購入生豬使用“瘦肉精”喂養的情況下,為牟取不法利益,兩人仍多次從高密兩家食品公司購入大量無合格檢驗、交易手續的生豬,并在黃島區的集市和農貿市場進行銷售。
2013年8月8日凌晨3時許,兩人在黃島區黃河西路農貿市場進行非法交易時,被黃島公安分局刑偵大隊民警當場查獲。在被告人王某和李某銷售的生豬中,共有11頭生豬檢出含有鹽酸克倫特羅成分,79頭生豬檢出含有沙丁胺醇成分。
據介紹,沙丁胺醇作為臨床治療哮喘的常規廉價藥物,給生豬注射以后,不僅可以達到豬肉注水量比常規注水量翻番的效果,而且會在一定時間內使肉質看上去更加鮮美。其毒性超過常規“瘦肉精”,屬升級版養殖業違禁藥物。
負責審理此案的黃島區刑事審判庭李剛法官介紹說,上述案件的兩被告人王某和李某所銷售的“問題”豬肉都被有關監管單位及時查處,尚未發現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情況存在。根據刑法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黃島區人民法院對兩名被告人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
5月 4日,黃島區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王某因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李某因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