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5月26日訊(記者 李保光) “一次性投資7萬元 ,4個月后便可贖回本金并獲紅利14萬元。”在UD 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的宣傳下,林某開始投資,并介紹鄰居楊某投資,楊某又介紹趙某、曾某等人,他們又各自發(fā)展他人向該公司投資。截至案發(fā),共投入近200萬元,但僅返利15.5萬元。日前,市中院對林某等五人維持原判。
經(jīng)市南法院審理查明,UD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UD公司”),在國內(nèi)沒有進行工商登記或備案,但其對外宣傳在全球投資博彩、旅游等行業(yè),以召開推介會、組織赴澳門參會、旅游等方式吸引投資者。該公司宣傳一次性投資7萬元 ,可以獲得投資資格,發(fā)給5萬股的投資憑證。資金投入后4個月,可以贖回本金并獲“紅利”14萬元 ;若一次性投資35萬元,則晉升為一級投資人;作為一級投資人,介紹他人投資,可以獲取總投資款 5% 的返利,而一般投資人每介紹一個投資人,可以獲得投資款 10%的返利。
2011年 4月,被告人林某結(jié)識賈某(另案處理)等人,獲知介紹他人投資“UD公司”有高額回報,遂以被告人姚某某的名義投資35萬元,獲得一級投資人資格后 ,又介紹鄰居楊某投資;被告人楊某又介紹趙某、曾某投資;楊、趙、曾三人又陸續(xù)發(fā)展他人向該公司投資,從中賺取返利款,由林某負責將吸收的投資款向“UD 公司”轉(zhuǎn)賬,并代“UD公司”向投資者發(fā)放紅利和介紹費。期間,林某還帶領(lǐng)楊某 、趙某等人去澳門參加“UD公司”舉辦的所謂“峰會”。“UD公司”也在青島召開兩場推介會。
在介紹他人向“UD 公司”投資過程中,被告人楊某介紹王某等7人投資共計63萬元。曾某介紹宋某等4人投資22.4萬元 ;趙某介紹榮某等2人投資共計84萬元。上述投資款,除向部分投資人返利15.5萬元,其余本金均未歸還。
市南法院認為五被告人均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并處罰金四萬元 ;楊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三萬元;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考慮到趙某、姚某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二人均被免于刑事處罰。
日前,市中院對此案做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來源:半島網(wǎng)-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