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青島市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對4月8日公布的山東省首部有關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政府規章《青島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進行詳細解讀。據悉 ,《辦法》適用于青島新建高層建筑,首次明確了四種情形下,建設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筑要建志愿
消防隊、高層居住建筑業主應自備消防自救器材等?!掇k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明確四種情形下消防責任
記者了解到,《辦法》適用于2014年5月1日后青島市所有高層建筑,對于已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筑仍使用原有規定。《辦法》從不同環節和角度,明確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業主、使用人和入駐單位的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構建了“全覆蓋、無縫隙”的主體責任體系。
從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階段,都有明確的主體責任要求?!掇k法》首次明確建設單位對以下四種情形承擔消防安全責任:已經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買受人;依法應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出售;依法應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竣工驗收備案,未經備案或者經備案抽查不合格 ;依法經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設單位的原因造成建設項目未達到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
同時,對已投入使用的建筑,《辦法》以“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為原則,規定業主(即高層建筑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 、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所有權人)是高層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人;對于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業主應當與使用人在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業主和使用人作為共同責任人;對高層建筑內入駐的其他機關、團體、企業 、事業等單位也應對自身管理負責,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
百米高層要建志愿消防隊
為體現火災初期應急處置,《辦法》規定 ,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設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值守人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程序;高層建筑內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事先明確疏散引導員,在火災發生后負責組織、引導在場人員安全疏散。同時,為了增強高層建筑的自防自救能力,要求統一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筑要建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安人員、業主、使用人組成的志愿消防隊,配備消防器材和防護裝備,每月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訓練。
另外,要求幼兒園、游樂廳、少兒培訓機構等未成人活動場所不得設置在高層建筑地下及四層以上,并應當設置單獨出入口。
應自備消防自救器材
為了提高疏散逃生的能力,《辦法》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應設置智能應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導系統;賓館、飯店、商場、公共娛樂場所、教學樓、醫院門診樓和病房樓等應配備逃生緩降器、逃生梯等逃生輔助裝置;未成年活動場所、老年公寓、娛樂場所、賓館客房、醫院病房樓應設置應急疏散路線圖,配備移動照明燈具、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自救器材及其使用說明;高層居住建筑業主、使用人應自備滅火器、救生繩 、自救呼吸器、口哨、手電筒等。
為解決未成立業委會的高層住宅以及缺少消防專項維修資金的問題,《辦法》采取授權性立法方式,探索研究設立新建高層居住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專項資金,用于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服務、保養管理監督以及消防設施器材的維修、改造,具體繳存范圍、比例、程序等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屋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共同制定。對高層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辦法》借鑒外地做法,規定市、區(市)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等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同時,引入保險機制化解火災風險,規定高層建筑內公眾聚集場所經營者按有關規定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設34條法律責任條款
《辦法》明確了市、區(市)、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領導體制,首次通過立法明確了高新區 、保稅區、開發區等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的領導職責,進一步健全了消防工作領導體系;同時,明確政府對高層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經費投入,提供公共消防安全服務,鼓勵、支持消防技術研究創新和推廣應用等職責。
為充分體現對高層消防安全的從嚴管理,對條文中所涉及的行為,逐一明確、設置了法律責任條款,共設定處罰34條。對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以最上限直接進行引用;對法律法規沒有設定處罰的或者已經設定的處罰需要補充細化的,按照最高限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罰規定。對19類上位法沒有明確的行為新增了處罰規定。 記者 許乃丹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孫孟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