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州灣濕地禁止房地產開發
作為島城的母親灣,膠州灣是我市"山、海、城"特色城市風貌的核心要素之一,對我市進一步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建設"海灣型大都市"作用舉足輕重。為保護膠州灣水域環境及海洋濕地等資源,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根據2013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計劃組織起草《青島市膠州灣保護
條例》,昨天,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青島市膠州灣保護條例》,并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背景】
水域面積84年縮小39% 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萬振東介紹說,近幾十年來,膠州灣保護形勢日趨嚴峻。膠州灣水域面積急劇縮小,由于填海造地、工程建設、泥沙淤積等多種原因,膠州灣總水域面積不斷縮小,已從1928年的560平方公里下降到2012年的343.5平方公里,面積縮小了約39%。這直接造成海灣納潮量減少。納潮量的減弱和最大表層流速的減緩,導致對氣候的調節能力降低和自凈能力降低,膠州灣自凈能力降低,反過來又加劇了膠州灣的淤積。
近些年,雖然本市在膠州灣沿岸建設了團島、海泊河、李村河、鐮灣河等多個污水處理廠,并進行了升級改造,但仍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大量城市生產、生活廢水未經有效處理排入膠州灣。另外,我市直接注入膠州灣的河流多達十幾條,輸入大量泥沙,而且相當部分河流是周邊城鎮工業生產和居民生活的排污渠道,影響膠州灣水質。
目前,膠州灣海洋生物多樣性面臨嚴重危機。膠州灣海域是多種魚類重要的洄游棲息地和產卵索餌場所,但因大規模圍填海工程造成的地形和水流變化,嚴重影響了魚群的棲息環境和魚類的洄游規律,尤其受沿岸排污、入灣河流排污的影響,膠州灣海洋生態環境遭到嚴重損害。
同時,近年來由于過度開發,膠州灣
濕地面積不斷縮小,由1988年的508平方公里下降到2008年的348平方公里;濕地生態系統遭到破壞,1985年膠州灣濕地曾調查到的鳥類有206種,目前僅發現156種。
【保護范圍】
包括海域陸域兩部分 膠州灣保護對象主要包括膠州灣海洋環境和資源、沿岸環境和特色風貌、濕地及其生物資源。《條例》參照有關海岸帶規劃控制范圍的規定,將保護范圍確定為膠州灣海域和膠州灣沿岸陸域兩部分。
膠州灣海域為膠州灣保護
控制線的圍合區域。膠州灣保護控制線,是指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東起團島灣頭,沿滄口灣、紅島、河套、海西灣,西至鳳凰島腳子石的連線。
膠州灣沿岸陸域為自膠州灣保護控制線至陸域控制線的區域。陸域控制線,是指東起團島灣頭,沿團島路、團島一路、四川路、冠縣路、新疆路、膠濟鐵路、仙山西路、雙元路、河東路、濱河路、膠州灣高速、雙積路、紅柳河路、千山北路、淮河東路、江山路、嘉陵江路、漓江東路,西至鳳凰島腳子石的連線。
給市民留出親海空間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膠州灣沿岸陸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體量、建筑退線距離作為規定性指標,嚴格保護膠州灣天際輪廓線和景觀視廊。對這條規定,市人大法制委員副主任委員陳維民在做《條例(草案)》審議結果報告時表示,部分組成人員和城建環資委員會提出,草案在限建區內留下較大的批準空間,與本法規嚴格保護的立法原則不一致,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在限建區域內的確不宜再安排新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所以建議刪除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建設部分城市公共設施的規定。
此外,為體現海濱資源的公共性,給市民留出親海空間,《條例》還規定,在視控范圍線內的建筑項目,應當進行視線景觀分析,不得對重要觀景點和被觀測點形成封閉式遮擋。同時,《條例》還對建筑退海距離分別作出了退后30米和100米的規定,具體內容為"膠州灣保護控制線向陸地一側,樓山河以南至團島灣頭、洋河以南至鳳凰島腳子石、膠州灣保護控制線與經二路紅島西側相交處至大沽河區間距離30米范圍內,其他區域距離100米范圍內,除景觀、交通需要外,不得新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
海域內禁建人工魚礁 在生態保護方面,因膠州灣的生態環境和資源大部分不可再生,一旦破壞難以恢復,因此《條例》規定了嚴格的保護措施。其中,為確保膠州灣海域面積不再人為縮小,規定在膠州灣海域內,禁止圍海、填海;膠州灣沿岸作為城市規劃區,是東岸、西岸、北岸主城區所在地,其毗鄰海域的功能定位應當與城市規劃相協調,不宜再作為設施養殖用海,因此《條例》規定,禁止從事筑池、網箱、浮筏等設施養殖。《條例(草案)》審議過程中,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建議,在膠州灣海域內禁止投放人工魚礁等底播水產養殖附著基。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綜合平衡膠州灣保護與合理水產養殖之間的關系,對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建設人工魚礁行為予以禁止。為此,《條例》規定膠州灣海域內禁止建設人工魚礁。
濕地內禁止11項行為 為保護膠州灣濕地,《條例》規定,保護范圍內禁止十一項行為,其中包括:房地產開發;工業生產;建設賓館、飯店、招待所、療養院等永久性建筑和大型娛樂設施;開墾、填埋濕地,采石、采砂、取土;傾倒、堆放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擅自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擅自排放濕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擅自向濕地引進外來生物物種;放牧,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撿拾卵、蛋;破壞濕地保護設施;其他改變濕地屬性、破壞濕地的行為。
草案審議過程中,有的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草案對濕地修復的內容規定不夠,建議補充。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了一條內容,"市和膠州灣各區(市)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膠州灣退化
濕地恢復工作,恢復濕地功能"。
【處罰】
違法行為一律重罰 "膠州灣保護范圍內的違法行為要從重處罰。"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萬振東表示,《條例》規定,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設定行政處罰;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罰款幅度的,一律提高罰款下限。《條例》中規定,圍海、填海的,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采挖砂石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破壞膠州灣濕地保護范圍內濕地的,由林業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處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外,《條例》還對傾倒、堆放垃圾以及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等行為都做出了具體的處罰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