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價格法》維護合法權益
(講述:郭曉,為本報見習記者)
去年,有一天我去學校附近的一家超市,買了一瓶標價24元的洗發水和一包薯片,薯片特價2元一包。當時我帶了30元準備付款時,收銀員說共計30.5元。我沒帶夠錢當時就一窘,好在有同學幫我解了圍。在回去的路上我就開始計算:24+2=26,我30塊錢肯定夠,怎么結算時就變成30.5元了呢?
我百思不得其解,便跑回超市。收銀員告訴我,洗發水與護發素一起購買時為24元 ,單買洗發水就要照原價賣27元,而薯片原價為 3.5元,只有在購買兩包的時候才能享受2元的價格優惠。收銀員很不耐煩,但我決定搞個明白,便又跑進超市找出這款洗發水,標牌上明確標注特價24元,并沒有寫明必須與護發素一起購買時才能享受這個價格;薯片價格牌上除了偌大的2元外 ,在牌子的左下角的確有小小的一行字寫著買兩件享受優惠,但是字寫得很小,不仔細看很容易就忽略了。
即便是我失誤,薯片應該3.5元 ,那么洗發水也不應該收我27元 ,所以我又找收銀員。但是收銀員對我退還多付的錢的要求嗤之以鼻,我便找到超市經理希望能得到一些說法,但是超市經理的態度也很不積極,他的意思是我不要太計較。如果我不知道那就算了,但是現在我知道了,怎么還可能聽之任之?
回到宿舍,我就認真查看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就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其中價格欺詐的表現形式中就明確提出不得虛假標價、隱藏價格附加條件等等。基于此我又找到了大學生管理委員會和大學生權益保護協會尋求幫助,在他們的幫助下又找到了超市負責人,超市立刻歸還了多收我的3元錢以及100元的賠償,并且保證將超市內價格不符、價格不清、標牌缺損的標牌重新標注。
這件事情雖然涉及金額不多,但是超市就是利用了消費者對于小數目金額不重視的心理公然侵權,如果我們大家都站起來向每一個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對象發起反擊,那么我們消費者的權益才能得到很好的保護。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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